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台生
相 對 人 杜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山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
2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聲請人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田開源」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台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
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