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李小芬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福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
事件(本院107年度上字第558號),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因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
資力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
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
之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
參照
)。次按當事人在下級審曾經繳納
裁判費,而於訴訟進行中
不能釋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之變遷者,不得遽請救助(最
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575號、106年度台抗字第 696號裁
定意旨參照)。
二、
本件聲請人對於107年9月12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
字第589號民事判決,提起
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並
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生活困難,且被執行扣薪3分之1,
並需扶養親屬彭鶴,實無資力再負擔訴訟費用等語。
惟查:
聲請人於下級審曾於106年5月26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30,205元,有收據在卷
可稽(參見
上開第一審卷第
1宗第2頁),而聲請人提出之其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記載其自悅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獲得薪資所得給付682,400元、自該公司職工福利委員
會獲得其他所得給付500元,所得給付總額為682,900元)、
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記載其無財產資料)、
其扣薪
執行命令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9月12日新院千
104司執助孟字第1352號執行命令、其每月入帳薪資即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存款明細(記載其107年4月至9月之每月月底
有28,821元至30,155元不等之薪資存入)、105年9月至107
年3月之扣薪證明及彭鶴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6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記載查無資料)、彭鶴之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記載無財產資料)、身心障礙手冊
(記載彭鶴為輕度聽覺方面障礙,
關係人為其子李至浩)等
影本,並不足釋明聲請人經濟狀況於本件訴訟進行中確有重
大之變遷,致無資力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揆諸上開說明,其
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
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