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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聲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李小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福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 事件(本院107年度上字第55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 資力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 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 之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當事人在下級審曾經繳納裁判費,而於訴訟進行中 不能釋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之變遷者,不得遽請救助(最 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575號、106年度台抗字第 696號裁 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107年9月12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 字第58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並 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生活困難,且被執行扣薪3分之1, 並需扶養親屬彭鶴,實無資力再負擔訴訟費用等語。查: 聲請人於下級審曾於106年5月26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30,205元,有收據在卷可稽(參見上開第一審卷第 1宗第2頁),而聲請人提出之其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記載其自悅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獲得薪資所得給付682,400元、自該公司職工福利委員 會獲得其他所得給付500元,所得給付總額為682,900元)、 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記載其無財產資料)、 其扣薪執行命令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9月12日新院千 104司執助孟字第1352號執行命令、其每月入帳薪資即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存款明細(記載其107年4月至9月之每月月底 有28,821元至30,155元不等之薪資存入)、105年9月至107 年3月之扣薪證明及彭鶴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6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記載查無資料)、彭鶴之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記載無財產資料)、身心障礙手冊 (記載彭鶴為輕度聽覺方面障礙,關係人為其子李至浩)等 影本,並不足釋明聲請人經濟狀況於本件訴訟進行中確有重 大之變遷,致無資力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揆諸上開說明,其 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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