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聲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黃廣昌 相 對 人 黃俊翔       臺灣三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貴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 經濟信用者而言;並當事人全無財產之謂,當事人雖有財 產而不能自由處分者,如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 技能,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最高法院43年臺抗字第15 2號、29年抗字第179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俊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前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黃俊翔給付新臺幣( 下同)120萬元本息,案經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後,聲 請人追加相對人臺灣三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並擴張 起訴聲明請求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120萬元本息,聲請 人就追加之訴部分,本應繳納裁判費19,320元,然聲請人無 資力支出該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等情經查,聲請人就 其無力支出裁判費之事實,業已提出認定聲請人為低收入戶 之臺中市潭子區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及記載聲請人之母為 身心障礙者之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函文影本以為證,可認已有 相當之釋明,另依本院所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所示(見本院卷末證物袋),聲請人名下並無財產, 105年度無所得收入,106年度所得僅1,080元,可信聲請人 確屬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前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聲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又聲請人提起追加之訴部分,依其 主張之理由,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並非顯無理由。首揭 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康孝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