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被
上訴人 陳均豪
訴訟
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
複 代 理人 顏嘉盈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汪家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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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豊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複 代 理人 許煜婕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年7月1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6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粟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