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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重上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陳均豪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 代 理人 顏嘉盈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汪家佐        德億發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豊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複 代 理人 許煜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年7月1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6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粟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