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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度上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決議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銘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素足 上 訴 人 吳銘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潭子區弘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年12月10日本院 108年度上字第109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民 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 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正本7日內補正,上訴人如逾期未補正前開事項,即裁 定駁回其上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