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銘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素足
上 訴 人 吳銘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潭子區弘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年12月10日本院
108年度上字第109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民
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
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
正本7日內補正,上訴人如逾期未補正前開事項,即裁
定駁回其上訴。
二、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