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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度上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58號 上 訴 人 久鼎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華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苡瑄律師 被 上訴人 陳進卿 訴訟代理人 尤雯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簡燕子                   法 官 顏世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