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58號
上 訴 人 久鼎
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景華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苡瑄律師
被
上訴人 陳進卿
訴訟代理人 尤雯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再開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簡燕子
法 官 顏世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