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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度上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209號
聲  明  人  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靜嫻

聲  明  人  寶島新聲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靜嫻

共同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上列聲明人因與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間不當得利等事件,於民國110年10月6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於同年月7日收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賴瑞徵為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主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經合法變更為賴瑞徵。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規定,聲明准由賴瑞徵為主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續行訴訟。
二、查:
  ㈠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依公司法第192條、第192條之1、第198條、第216條、第216條之1規定,由股東於股東會選舉之。既經多數股東盱衡各情,依其自由意願選出可代表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公司法第8條參照),法院自應尊重公司治理及企業民主、私法自治之結果,不宜任意介入(參最高法院109年度台大抗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㈡主人公司已於民國109年5月1日,依法選任董事、監察人(均為自然人,並無法人董事、監察人,參本院卷㈡304、305頁;另參本院卷㈢25-32、151-157頁)。嗣主人公司於同年月1日、8日2次召開董事會,均因人數不足而流會,再於同年9 月15日召開董事會,選任「自然人」董事賴瑞徵,為該公司之董事長。復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於同年12月15日,以通傳內容字第10900558560號函許可賴瑞徵為主人廣播公司之董事長。主人公司已於同年月31日辦理完成法定代理人為賴瑞徵之公司變更登記等情,有主人公司股東臨時會議紀錄、董事會議事錄(節錄本)、出席簽到簿、委託書、新舊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對照表、股東臨時會會議記錄、簽到簿、通傳會109 年12月15日通傳內容字第10900558560號函、公司基本資料、主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務等附於本院卷㈡135至147頁、第304 至308 頁、第323 頁、本院卷㈢13頁、本院卷㈣65-71頁、269-272頁、289、290頁可參。
  ㈢揆諸上開說明意旨,賴瑞徵既係由主人公司之多數股東(包含聲明人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在內,參本院卷㈣145頁),依公司法規定,盱衡各情後,依其自由意願選出之董事所再選出之可代表主人公司之董事長,法院自應尊重公司治理及企業民主、私法自治之結果,不宜任意介入。從而,聲明人聲明由賴瑞徵為主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