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274號
上 訴 人 謝福鑫
訴訟
代理人 劉順寬
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集思得利電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
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本院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
6萬0900元,逾期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
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當事
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若未依
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
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亦為同法第481條
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
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度上字第274號判決,提起第三
審上訴,核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萬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
正本7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陳蘇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