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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度上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274號 上 訴 人 謝福鑫 訴訟代理人 劉順寬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集思得利電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 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本院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 6萬0900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 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 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亦為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度上字第274號判決,提起第三 審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萬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陳蘇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