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上字第362號
上 訴 人 朱文漢
複 代 理人 李涵律師
複 代理 人 賴宏庭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中關於
上訴聲明「㈡
反訴部分:1.原判決關於命
上訴人給付追加工程款37萬4,021元部分(本院110年2月24日辯論筆錄誤載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應予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㈡反訴部分:1.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應予廢棄」。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
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