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度上字第 3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362號
上  訴  人  朱文漢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複 代 理人  李涵律師
被 上訴 人  幸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珠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複 代理 人  賴宏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中關於上訴聲明「㈡反訴部分:1.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追加工程款37萬4,021元部分(本院110年2月24日辯論筆錄誤載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應予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㈡反訴部分:1.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應予廢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
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