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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度上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代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381號 上訴人  柯岐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富工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代償 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 金額新台幣(下同)2,149,757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3,427元 ;又上訴第三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選任律師或具有律 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 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王重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