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381號
上訴人 柯岐儒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富工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代償
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
金額新台幣(下同)2,149,757元,第三審應徵
裁判費33,427元
;又上訴第三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選任
律師或具有律
師資格者為訴訟
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
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王重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其餘
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