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字第478號
上 訴 人
即被
上訴人 金裕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
複代理人 紀孫瑋律師
吳亞澂律師
林婉琪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穩達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珍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
2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09年12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上訴均
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金裕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裕成公
司)主張: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穩達紡織有限公司(下稱穩達
公司)於民國105年6月23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金裕成公司
訂購布料一批(下稱第一次訂單),布料規格為600D-64T(
下稱
系爭600D布料),厚度要求0.4mm以上。金裕成公司遂
於105年6月24日報價,且於105年6月29日寄送工廠原紗予穩
達公司,完成選紗及報價。金裕成公司依照穩達公司之指示
生產布料,並於穩達公司同意展延之交貨日期即105年10月
19日交付600D布料之成品布(下稱系爭成品布),金裕成公
司於穩達公司驗收通過後,依穩達公司指示上櫃,穩達公司
既已受領系爭成品布,即應給付貨款,
詎穩達公司因其下游
客戶,不願受領該批布料,且未給付第一次訂單之貨款新臺
幣(下同)154萬7210元。
嗣於105年11月3日,穩達公司寄
送電子郵件,要求重作系爭成品布,強調第二次訂單係新訂
單,金裕成公司因而向訴外人○○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公司)訂購原料,並已支付原料款100萬2751元予○○
公司。嗣穩達公司屢屢推託給付第一次訂單之貨款,並聲稱
第二次訂單係補第一次訂單,金裕成公司知悉後,遂停止生
產布料,
惟金裕成公司已向○○公司訂購並給付原料費用,
且該批原料係為客製化布料而訂製,難以挪用或轉賣。
爰依
民法第367條規定請求穩達公司給付系爭成品布之貨款154萬
7210元;又穩達公司於金裕成公司訂購第二次訂單之原料後
、製成布料前,即明確表示無支付貨款之意願,金裕成公司
爰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請求穩達公司給付原料價金100萬2751
元。兩次訂單之款項合計為254萬9961元【計算式:154萬
7210元+100萬2751元=254萬9961元】,
並聲明求為:穩達
公司應給付金裕成公司254萬9961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對穩達公司所提
反訴則辯以:兩造
從未就布料厚度需達0.53mm一事達成
合意,且穩達公司已接
受布料有螞蟻斑,穩達公司主張布料有瑕疵,應無理由;又
兩造已合意展延交付系爭600D布料之
期日,金裕成公司於10
5年10月19日之給付並不構成
給付遲延,且穩達公司並未於
同年10月7日至10月19日間催促金裕成公司履行交付,顯不
存在給付遲延之情事;另穩達公司雖提出○○公司取消訂單
影本,然未舉證與金裕成公司之關聯,及
因果關係,亦未證
明實際損害,穩達公司之請求,不應准許等語。
二、穩達公司則以:
兩造數次合作均係以正式採購合約為憑據,
本件穩達公司係
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金裕成公司詢價,兩造並未於105年6月
23日以LINE通訊軟體就系爭600D布料厚度達成合意,而是在
105年8月1日,依據原審被證四之採購合約(下稱系爭採購
合約書)就系爭600D布料之規格、交易條件達成合意,且未
以任何形式變更105年8月1日採購合約中備註5.、7.關於厚
度、螞蟻斑之約定,金裕成公司自應交付符合系爭採購合約
書約定品質之成品布。惟穩達公司於105年10月19日檢驗布
料後,發現系爭600D布料有厚度、螞蟻斑之瑕疵隨即拒絕受
領,且要求
對造改善,並無指示金裕成公司將布料裝櫃出貨
。金裕成公司未修補,亦未另交付無瑕疵之物,穩達公司自
無先行支付貨款之義務。事後兩造於105年10月27日在金裕
成公司商議製作600D布料
等情及於105年11月3日之電子郵件
往來,均係瑕疵修補範圍,即兩造合意由金裕成公司另行交
付無瑕疵物之約定,
乃原訂單之重製,並
非新訂單,故金裕
成公司為此向○○公司訂購之原料乃聚酯纖維(POLYESTER
),係金裕成公司為修補瑕疵所為,不應令穩達公司負責。
況且,金裕成公司以生產布料為業,
上開聚酯纖維之原料係
紡織業重要原料之一,縱未用以生產布料提供穩達公司,尚
可另行運用販賣營利,並無損害可言等語。並於原審提起反
訴,並主張:兩造間就系爭600D之布料規格,係以105年8月
1日系爭採購合約書內容達成合意,且金裕成公司不爭執其
所交付之600D布料存有螞蟻斑,又厚度不足0.53mm以上,自
屬有瑕疵。依系爭採購合約書約定105年10月7日為清償日,
兩造並無合意展延交付期日,金裕成公司遲至105年10月19
日始交付系爭600D之布料成品,顯屬遲延給付;復兩造間協
定由金裕成公司另行給付無瑕疵之物,亦遭金裕成公司片面
停止製作,致伊下游廠商之○○公司於106年1月17日與穩達
公司解除關於600D布料部分採購契約,縱使金裕成公司再為
給付,已無實益。金裕成公司因
不完全給付致使穩達公司至
少受有65萬2819元之訂單利潤價差損失,爰依民法第227條
第1項、第229條第1項、第232條規定,求命為金裕成公司應
給付65萬2819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5利算之利息。
三、原審就本訴部分為金裕成公司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
即命穩達公司應給付金裕成公司154萬7210元,及自106年4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諭知
供擔保為准、免假執行之判決。另駁回金裕成公司其餘之訴
及假執行之
聲請,及駁回穩達公司之反訴。兩造各自就其敗
訴部分聲明不服,於本訴部分,金裕成公司
上訴聲明:㈠原
判決不利於金裕成公司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穩達公
司應再給付金裕成公司100萬275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利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
保請宣告假執行。穩達公司之答辯聲明:金裕成公司之
上訴
駁回。穩達公司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穩達公司部分廢
棄。㈡上廢棄部分,金裕成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
請均駁回。金裕成公司之答辯聲明:穩達公司之上訴駁回。
於反訴部分,穩達公司之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金裕
成公司應給付穩達公司65萬2819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金裕成公司之答辯聲明:穩達公司之上訴駁回。
四、兩造同意本件不爭執事項及爭點如下:(見本院卷第333至
335頁)
㈠、不爭執事項:
1、兩造關於105年6月至8月間,就系爭600D布料採購契約所約
定之數量及單價計算,貨款金額為154萬7210元,穩達公司
尚未給付。
2、原審原證一、被證二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為兩造關於本
件訂單所為之對話。
3、原審被證三為○○公司向穩達公司之採購內容。
4、系爭採購合約書僅有穩達公司之簽章,金裕成公司有收到系
爭採購合約書,但未在其上簽名,亦未回傳。
5、在兩造於105年8月1日寄送系爭採購合約書以前,透過通訊
軟體LINE就系爭600D布料製作厚度,是在105年6月23日提到
「重量沒要求,但成品厚度要0.4mm以上」;系爭採購合約
書備註5.記載:600D成品幅寬需足60"(針孔內),厚度需達
0.53mm以上。
6、穩達公司在106年1月17日同意○○公司取消生產原審被證三
之訂單。
7、兩造在105年7月5日LINE中,穩達公司表示:「周先生客戶
要照寄給你的布樣做上PU膠,不要螞蟻斑」。在原審被證四
採購合約書備註7.記載:「布面不可有螞蟻斑及髒污、膠痕
、停車橫向條等」。
8、105年7月間,金裕成公司有收到穩達公司寄出之客戶布樣。
9、105年9月22日穩達公司收受金裕成公司之出貨樣品。
、在105年9月22日LINE中,金裕成公司法定代理人表示:「螞
蟻斑這批貨改善不了,因這是工廠常規中重噴節紗,必需下
一次下單與工廠商討是否能做輕噴節的,抱歉」。在105年9
月23日LINE中,穩達公司表示:「螞蟻斑的問題麻煩了!」
。
、金裕成公司交付穩達公司之系爭600D布料成品上有螞蟻斑。
、穩達公司在105年10月7日將原審被證十裝船通知寄予金裕成
公司,通知金裕成公司於105年10月19日領櫃。
、金裕成公司於105年10月19日下午至臺中港將空櫃拖出。
、兩造及○○公司人員翁○○於105年10月19日上午先後至金
裕成公司之合作上膠廠、及金裕成公司檢驗布料。○○公司
人員並作成原審被證五之驗貨單。
、金裕成公司於105年10月19日提出之系爭600D布料成品厚度
約0.42至0.44mm。
、穩達公司在105年10月25日寄發郵件予金裕成公司,內容為
:「600D布料客戶認為厚度不足,所以先出300D布,請安排
拆櫃及拖櫃事宜」。
、105年10月27日穩達公司法定代理人有至金裕成公司商議600
D布料。
、穩達公司在105年11月3日寄發原審被證七之電子郵件予金裕
成公司。
、金裕成公司曾於105年11月8日向原料廠商○○公司訂購100
萬2751元之原料,交付之原料貨款支票於106年1月3日兌現
。
㈡、爭點
1、兩造就系爭600D布料採購合約,於何時、以何方式達成合意
?
2、兩造就系爭600D布料厚度之合意為何?
3、穩達公司是否有接受系爭600D布料成品為厚度0.42mm-0.44m
m及布料上有螞蟻斑之情形,而不得主張瑕疵?
4、105年10月19日穩達公司是否無
異議而受領系爭600D布料?
5、105年10月27日兩造之商談及105年11月3日之電子郵件,究
為瑕疵修補之重作,或為新訂單?
6、金裕成公司依據民法第367條請求穩達公司給付系爭600D布
料之貨款154萬7210元,有無理由?
7、金裕成公司依據民法第367條,請求穩達公司給付原料款100
萬2751元,有無理由?
8、穩達公司於反訴,依據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9條第1項、
232條之規定,請求金裕成公司給付65萬2819元,有無理由
?
五、得
心證之理由
㈠、本訴部分:
1、兩造關於系爭600D布料,是透過LINE通訊軟體達成布料厚度
為「0.4mm以上」之合意:
⑴、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
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
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
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民法第153條定有明文。契約之成立不書面為要件,只須當
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復按默示之意思表示,係指依表
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
若單純之沈默,則除有特別情事,依社會觀念可認為一定意
思表示者外,不得謂為默示之意思表示。契約之成立本不以
署名、畫押或蓋章為要件,故凡當事人間締結契約,其書面
之形式雖不完全,而能以其他方法,足以證明其意思已有
合
致之表示者,自無妨於契約之成立,當然發生
法律上之效力
。又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
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
文字致失真意。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762號、20年上字第
1727號判例、19年上字第453號民事判例
要旨參照。穩達公
司固主張,兩造先前均係以正式訂單即書面採購合約為據,
故本件兩造合意之內容,自應依系爭採購合約書之內容定之
,然為金裕成公司所否認。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契約之成
立,本不以書面為必要,口頭等方式亦得為之。因此,兩造
契約究如何成立、成立之內容為何,應綜合相關事證,並探
求當事人之真意定之。
⑵、查,本件交易始於105年6月23日,由穩達公司之人員陳○○
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金裕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表示:「
周先生您好:又要麻煩您報價300D布。數量標準跟去年一樣
。另客戶要評估改600D的可行性,能否請您也報600D-64T的
價格?」、「是否做280D雙股的就可以」,金裕成公司:「
重量較會輕沒關係嗎」,穩達公司:「重量沒要求,但成品
厚度要0.4mm以上」‧‧‧「水壓560D 64T不好做」,穩達
公司:「所以不要要求厚度,用冷壓的方式再上膠?」、「
再請告知單價時間這些資訊,謝謝!」,金裕成公司:「原
抽紗34×30/560×56064吋大紅、大藍、特別色……@85元/
Y深、中@77元/Y淺@68元/Y色紗+潑水+PU(水壓要試試)
MQQ5000Y/色交期:60天-65天)」;於同年月24日,穩達公
司:「客戶想改600DX600D色紗來做,所以麻煩您告知每色
的最低定購量」,同年7月5日:「周先生客戶要照寄給您的
布樣做上PU膠,不要螞蟻斑。麻煩您先以現成布試水壓。幅
寬由64"改為針孔60",能否下午您跟工廠見面時,再討論一
下價格」‧‧‧;於同年7月7日,穩達公司:「麻煩您先算
一下報價」,金裕成公司:「條件同前IOS6-7染+潑+PU,‧
‧‧34*30/560*560 60"深@56元/Y中52.7元/Y淺@49.3元/Y
」‧‧‧;於7月29日由金裕成公司報價:「原抽紗34*30/6
00*600 62"大紅、大藍、特別色...@83.7元/Y深、中@76元/
Y淺@67.2元/Y色紗+潑水+PU MOQ2000M/色加價3元/Y交期70
天」,穩達公司:「3Q」,於同年8月1日,穩達公司:「客
戶已下單,麻煩您先安排後續工作!感謝」、「原抽紗客戶
還是決定用針孔60"的。價格是否照您前報價的?那些2000
多碼的+3元/碼‧‧‧」,金裕成公司:「是的」,穩達公
司:「好!謝謝!」,金裕成公司將600D布料依顏色、數量、
單價等整理成表格方式傳予穩達公司,穩達公司:「訂單已
MAIL過去了!麻煩您了!」(見彰化地院卷第5至6頁、原審卷
㈠第26至32頁)。從兩造自105年6月23日至105年8月1日之
LINE對話內容觀之,穩達公司在其寄送系爭採購合約書前,
就金裕成公司依其之布料顏色、寬幅、數量所為之報價及交
付期限等,均已表示同意。而就布料厚度部分,自105年6月
23日由穩達公司表示:「成品厚度要0.4mm以上」後,兩造
即未在LINE中再就厚度部分做任何討論,然而依據金裕成公
司在穩達公司要求成品厚度要0.4mm以上,金裕成公司仍接
續與穩達公司就其他細節商議,並提出報價乙節,
堪認金裕
成公司就穩達公司要求布料厚度0.4mm以上乙節,已有默示
同意。而金裕成公司透過LINE通訊軟體完成報價時,穩達公
司就布料厚度部分,並未有任何變動,足見穩達公司對於金
裕成公司所為之報價係以布料厚度0.4mm為前提,知之甚詳
。因此,穩達公司在接受金裕成公司就各顏色布料所為報價
之同時,亦已同意600D之布料厚度為0.4mm以上甚明。故縱
然穩達公司另行作成系爭採購合約書,惟其上
所載之規格、
數量、單價,均係依據兩造在LINE通訊軟體達成之共識
予以
書面化,並非另行成立之合意。況且,以厚度0.4mm布料與
厚度0.53mm布料,所需之原料、人工、製程、時間等成本,
應有不同,如厚度有所變動,則金裕成公司之報價,亦當隨
之而異。因此,穩達公司主張兩造在其傳送系爭採購合約書
前,關於布料厚度乙節並未達成合意
云云,自無可採。從而
本件在穩達公司於106年8月1日以電子郵件傳送系爭採購合
約書以前,即已透過LINE通訊軟體達成採購合約之合意,且
已合意布料厚度為0.4mm以上,兩造自應受
拘束。
⑶、穩達公司雖於105年8月1日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系爭採購合
約書,於其上備註5.記載:「600D成品幅寬需足60"(針孔
內),厚度需達0.53mm以上」,應係兩造在採購合約內容成
立合意後,所為條件之變更,自應得金裕成公司之同意。而
據證人周○○於原審證稱:穩達公司都
是以打電話或LINE與
其聯繫,之後再MAIL採購單過來,因為穩達公司小姐要作業
、留底,除非穩達公司要求,其不一定會簽字;當時其公司
小姐拿系爭採購合約書給其看,說備註5.之600D厚度跟之前
報價不一樣,之前在LINE中講0.4mm以上,所以其就沒有簽
名;在105年8月3日其有打電話給陳○○,說一般600D厚度
最多到0.42mm左右,0.53mm其沒辦法做到,要達到0.53mm其
要依據大貨生產為主,當初陳○○說可以,但採購合約書其
仍未簽名,亦未回傳,因為600D的大貨其還沒有生產出來,
實際上能夠做出多少厚度其不知道等語(見原審卷㈡第32頁
反面至33頁)。則金裕成公司既未允諾系爭600D布料厚度0.
53mm以上,亦未在系爭採購合約書簽名回傳,穩達公司復未
舉證證明金裕成公司有另行同意布料厚度變更為0.53mm以上
之情事,則兩造自仍應受原約定布料厚度為0.4mm以上之條
件拘束。是以,金裕成公司依據兩造約定之內容製作,所提
出之系爭600D布料成品厚度約0.42至0.44mm,自無從認定有
約定品質瑕疵之情形。
2、穩達公司關於金裕成公司提出之600D布料上有螞蟻斑乙節,
應已承認其受領之物,而不得再主張:
⑴、按買賣關係重在財產權之移轉,
承攬關係重在勞務之給付,
若工作物全部材料由
承攬人供給者,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
物財產權之移轉時,仍不失為買賣之一種,此亦有最高法院
59年
台上字第1590號判例、83年度台上字第1393號
裁判可資
參照。查本件
標的物即系爭600D布料之材料皆係由金裕成公
司供給,經金裕成公司製作為成品後交付穩達公司,再由穩
達公司給付價金,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故兩造訂約之真意顯
係重在系爭600D布料之財產權交付
而非勞務之給付甚明,故
系爭採購合約應屬
買賣契約,而非
承攬契約。又買受人應按
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
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
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
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
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民
法第356條定有明文。
⑵、查,依據兩造LINE對話內容,穩達公司於105年7月5日表示
:「周先生客戶要照寄給您的布樣做上PU膠,不要螞蟻斑」
,另在系爭採購合約書備註7.記載:「布面不可有螞蟻斑及
髒污、膠痕、停車橫向條等」,而金裕成公司對於兩造就60
0D布料上約定不要有螞蟻斑乙節,並未爭執,足認布料上沒
有螞蟻斑乙節,確係兩造就採購合約約定之品質。又兩造關
於穩達公司在105年9月22日有收受金裕成公司之出貨樣品,
同日穩達公司在LINE中表示:「周先生您好!色紗布螞蟻斑
及厚度再請您注意一下!謝謝!」,金裕成公司則回覆:「
螞蟻斑這批貨改善不了,因這是工廠常規中重噴節紗,必需
下一次下單與工廠商討是否能做輕噴節的,抱歉」、「厚度
‧‧‧。品質上我會請工務在加強一下」,穩達公司在105
年9月23日LINE中表示:「螞蟻斑的問題麻煩了!」、金裕
成公司在106年9月27日LINE中回覆:「明天會開2台趕色織
布,另外有請染廠色布入縮碼,入缸時間加長及縮率做高」
,穩達公司則表示:「時間的確很趕!非常感謝!」(見原審
卷㈠第36頁)。由上開對話可知,穩達公司對於金裕成公司
所提供之出貨樣品中,已知悉系爭600D布料上有螞蟻斑,而
金裕成公司亦明白向其表示,系爭600D布料採購合約上之螞
蟻斑已改善不了,需下次訂單再做檢討,至多在品質方面加
強一下。而穩達公司僅稱「螞蟻斑的問題麻煩了」,惟其既
在金裕成公司明白表示無法改善螞蟻斑之問題,非但未對金
裕成公司表示無法接受有螞蟻班之布料,復對金裕成公司所
說:明天會開2台趕色織布等語,而仍表示:「時間的確很
趕!非常感謝!」,無異對於600D布料上有螞蟻斑乙節不再要
求。再
參諸證人周○○於原審所證:「螞蟻斑的問題我在10
5年9月22日除了LINE外,陳○○於105年9月22日當天有打電
話給我,我說當初我們是用現有的紗,在105年6月24日LINE
有說客人要依現有的紗為主,所以就用現有的紗去製造,出
來的布面就是這樣,這沒有螞蟻斑的問題,這樣沒有辦法改
變,陳○○說他要和他的客人處理。」(見原審卷㈡第33頁
反面),而在105年10月19日由穩達公司之人員陳○○會同
向其購買系爭600D布料之客戶即○○公司代表翁○○至金裕
成公司進行驗收,雖據陳○○證稱:當天在金裕成公司用捲
布機檢查300D布料的布面及拿300D跟600D的樣品布,檢驗顏
色、規格等等,發現600D厚度不足及螞蟻斑問題,300D部分
都沒有問題(見原審卷㈡第23頁),然而據證人翁○○證稱
:當天在○○上膠廠就600D布料先核對資料,清點數量,然
後再看布料的品質;之後到金裕成公司,有檢驗布料的品質
、對色、布幅寬、布料厚度;600D布料未驗收合格的原因,
就是厚度不足等語(見原審卷㈡第42至43頁),均未提及有
螞蟻斑之情形,且翁○○在○○公司驗貨單,僅在瑕疵情形
欄記載:300D的寶藍色、深藍色有上膠不良,另在上方「RE
MARK」欄上記載600D布料0.42-0.44、布寬61"等情,亦未記
載螞蟻斑等情形(見原審卷㈠第42頁),顯然並未將布料有
無螞蟻斑乙節視為品質檢驗之項目,足見,周○○
前揭證述
:其向陳○○表示,這沒辦法改變,陳○○說他要和客人處
理等語,應屬無虛。
益徵,在105年9月22日,周○○在LINE
中表示螞蟻斑之情形改善不了,穩達公司並未拒絕,而要金
裕成公司繼續趕工,應已接受600D布料上有螞蟻斑之情形。
因此,在穩達公司會同翁○○驗收布料時,既未檢查有無螞
蟻斑,亦未對有螞蟻斑之情形主張瑕疵,顯然對於金裕成公
司所提出有螞蟻斑之600D布料已不再追究瑕疵甚明。至於證
人陳○○於原審雖證稱:驗收當天發現發現螞蟻斑問題等語
,與證人翁○○前揭證述及上開事證不符,應無足採。綜合
上情,本件穩達公司就系爭600D布料有螞蟻斑乙節,應不得
再主張瑕疵。
⑶、穩達公司固於本院提出○○公司職員李玉如在105年10月19
日下午6時27分寄送穩達公司之電子郵件,其上記載:不接
受布料透光性強、布料明顯偏薄及布料有螞蟻斑問題等語(
見本院卷第77頁),惟○○公司人員翁○○在驗收時,既未
對有無螞蟻斑視為驗收項目,業如前述,則事後再由○○公
司職員寄送上開電子郵件予穩達公司,是否是提供穩達公司
拒絕受領系爭600D布料而為,亦非無疑。且穩達公司在金裕
成公司表明系爭600D布料之螞蟻斑已改善不了,並未拒絕,
且要其繼續趕工,顯然未再追究有螞蟻斑之問題,已如前述
,是以穩達公司提出○○公司人員發送之上開電子郵件,主
張其未接受螞蟻斑之瑕疵云云,已無可採。另穩達公司提出
其與○○公司在108年7月17日之對話光碟及譯文(見本院卷
第79至84頁),惟觀其內容,係陳○○詢問避免螞蟻斑之做
法及注意事項,然系爭600D布料確實有螞蟻斑乙節,兩造已
不爭執,而依上開譯文內容,與本件認定穩達公司是否有接
受螞蟻斑問題乙節,並無關聯,自無從做為穩達公司有利之
認定。
3、金裕成公司依據民法第367條請求穩達公司給付系爭600D布
料之貨款154萬7210元,應有理由:
⑴、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
價金之契約。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
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67條定有明文。又因
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
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民法第101條第1項亦有明文。
⑵、而查,依據兩造之陳述,系爭600D布料是預定由國內出口至
德國,穩達公司負責訂購船班艙位,並提供領櫃單(即裝船
通知)予金裕成公司,由金裕成公司持領櫃單,前往領櫃、
拖櫃、裝櫃、進艙(見原審卷㈠第202頁、第214頁)。本件
雖據系爭採購合約所載之交貨日期為105年10月7日,出貨地
點:台中貨櫃碼頭(見原審卷㈠第41頁),而依據證人陳○
○證稱:伊於105年9月22日我收到出貨樣品,因為厚度跟螞
蟻斑問題嚴重,無法達到出貨的標準,所以就沒有如期交貨
;雙方溝通的過程談到這個問題,周○○提出要加工補救,
伊有同意,因為加工補救的關係,所以延遲出貨;延到105
年10月19日出貨等語(見原審卷㈡第21頁反面至22頁),顯
見,金裕成公司主張穩達公司有同意延展交貨期限乙節,應
屬事實。至於證人陳○○
所稱:因厚度與螞蟻斑問題嚴重,
方予以延期云云。然而,兩造就系爭600D布料之厚度已合意
為0.4mm以上,且就螞蟻斑部分,金裕成公司已表示改善不
了,穩達公司亦未再追究等情,業如前述,因此,金裕成公
司雖再就厚度部分請染廠將色布入縮碼、入缸時間加長及縮
率做高,此無非係金裕成公司基於服務客戶之立場,儘可能
讓布料較原約定厚度加厚而為,而非瑕疵修補。因此,金裕
成公司經穩達公司同意在109年10月19日交貨,並於該日提
出系爭600D布料供穩達公司驗收,並未遲延。又兩造於○○
上膠廠驗收過程,雖因發現嘜頭記載有誤,要求更正,已當
場修改乙節,據翁○○證述明確(見原審卷㈡第44頁),因
此沒有無法出口報關之情形。又據證人陳○○、翁○○證稱
:105年10月19日上午先到○○上膠廠驗貨,之後約下午1點
半快2點至金裕成公司驗貨,大約下午3點多離開金裕成公司
至高鐵站搭車(見原審卷㈡第22頁反面、23頁反面、44頁)
,另據證人即○○上膠廠廠長魏○○於原審證稱:105年10
月19日下午1點半左右,伊請司機帶3名員工至○○成公司疊
金裕成公司委託○○上膠廠代工的600D的貨;疊貨就是把所
有的貨物疊進貨櫃,下午4點多司機與員工才回來(見原審
卷㈡第71頁反面、72頁),則金裕成公司主張於105年10月1
9日就系爭600D布料已完成裝櫃乙節,
尚非無據。證人陳○
○雖證稱:當日並無同意金裕成公司裝櫃;證人翁○○亦證
稱:伊回報○○公司,公司決定不出貨了,伊對陳○○說不
能出貨,伊有聽到陳○○告訴金裕成公司人員不可以出貨(
見原審卷㈡第23頁反面、43頁),此情固與周○○所述:當
時沒有叫金裕司不要裝櫃等語(見原審卷㈡第34頁)不同,
然金裕成公司所提出之系爭600D布料,並無穩達公司所述之
瑕疵,乃依符合債之本旨之內容所為給付,則依據民法第
367條之規定,穩達公司自有受領之義務。因此,穩達公司
縱在105年10月19日有要求金裕成公司不可出貨乙情為真,
甚在105年10月25日寄送電子郵件告知金裕成公司就600D布
料部分,客戶認為厚度不足,請安排拆櫃及拖櫃事宜(見本
院卷第191頁),顯係以拒絕受領買賣標的物之不正當行為
,阻止付款條件之成就,依據民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應視
為條件已成就。從而,金裕成公司依據民法第367條之規定
,請求穩達公司給付系爭600D布料之貨款154萬7210元,
洵
屬有據。
4、金裕成公司另依民法第367條,請求穩達公司給付原料款100
萬2751元部分,為無理由:
⑴、關於穩達公司於105年10月27日至金裕成公司商討600D布料
,究係為瑕疵修補或另成立新訂單乙節,據證人陳○○證稱
:除105年10月19日停止貨櫃出貨外,在105年10月20日,伊
立即南下,由金裕成公司人員載伊至○○上膠廠,與該廠廠
長討論如何補救這批布料,當場有試做樣品,但結果仍達不
到出貨標準,故與金裕成公司討論先出300D布料,600D布料
就重新補製作一批;105年10月27日當日談論重做600D布料
時,周○○並沒有表示穩達公司須額外支出價金(見原審卷
㈡第24頁反面);而周○○則證稱:105年10月27日當天穩
達公司人員到金裕成公司,伊有向穩達公司表明付款方式,
穩達公司希望先不開立發票,連同後面第二批的布料一起請
款,伊有同意穩達公司的要求;陳○○希望金裕成公司能夠
幫忙處理這批貨,低價賣給金裕成公司,讓金裕成公司去處
理,後來伊說因為處理低價跟當初賣穩達公司的價格差異太
大,後來伊有介紹一家公司給穩達公司;陳○○口頭上有說
要重新製作,但是要依客人的原樣下去重新生產,當時伊跟
陳○○講客人的原樣是600D、76條、厚度0.47mm,不管當初
穩達公司叫伊報價的規格或穩達公司開立訂單的規格完全不
一樣,所以是屬於不同訂單,當時陳○○說會補一張訂單過
來,叫伊趕快生產等語(見原審卷㈡第34頁反面),2人說
法不一。再參諸穩達公司在105年11月3日寄給金裕成公司之
電子郵件,內容
略以:「關於16-077訂單600D重作部分(取
消寶藍色BL-08。原數量增加到其餘4色)‧‧‧但厚度需達
到0.5mm.(誤差範圍不可低於0.48mm以下)。*出貨日為201
7/ 01/11。‧‧‧」等語(見原審卷㈠第44頁),非但取消
其中藍寶色布料部分,且此訂單約定厚度為0.48mm以上,亦
非穩達公司主張依據系爭採購合約書所載之0.53mm以上,與
105年8月1日之系爭採購合約書內容有間,已
難謂105年11月
3日之電子郵件係兩造為交付同種類之無瑕疵物所為之約定
;再衡以105年11月3日電子郵件所示定作之內容及數量,訂
單金額應與兩造關於系爭600D布料訂單金額相當,而金裕成
公司自始均主張兩造約定厚度是為0.4mm以上,金裕成公司
豈有可能無償重作高達100多萬元之布料予穩達公司。是陳
○○前揭證稱:當天重做600D布料時,周○○並沒有表示穩
達公司須額外支出價金云云,與常情不符,而以周○○所稱
:伊有向穩達公司表明付款方式,穩達公司希望先不開立發
票,連同後面第二批布料的一起請款,較符合常情。且如金
裕成公司就第二次訂單可以較低廉之價格製作,再由其轉賣
○○公司,亦或可減少其損失,因此,穩達公司辯稱,其不
可能付錢重作600D布料云云,亦無足採。從而,穩達公司主
張伊於105年11月3日寄予金裕成公司之電子郵件內容係要求
金裕成公司瑕疵修補,而非新訂單云云,
洵屬無據。
⑵、至於金裕成公司主張其依穩達公司在105年11月3日之第二次
訂單,向○○公司採購原料而支付票款100萬2751元乙情,
固據其提出105年11月7日之訂單確認書、及金裕成公司所簽
發以○○公司為受款人之支票2紙、並上開2紙支票已兌現之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
暨對帳單等為證(原審卷㈠第
63至65頁、第205頁)。然金裕成公司本係從事布料生產,
購買布料原料之情,所在多有,上開證據僅
足證明金裕成公
司曾與○○公司有交易往來,無從逕認與穩達公司於105年
11月3日寄予金裕成公司之電子郵件有關。再者,金裕成公
司以生產布料為業,前開原料縱未用以生產布料提供予穩達
公司,亦得另行運用販賣營利,應無損害可言。金裕成公司
雖稱,穩達公司所訂製之布料與一般布料不同,目前仍堆放
在金裕成公司廠房,乏人問津,且其他工廠只願以一般線紗
之較低價格收購,其仍受有約83萬元之損失云云,然金裕成
公司既未舉證證明上開原料僅可供穩達公司訂製布料之用,
亦未提出該布料無從他用、轉賣或須低價賣出之證明,則金
裕成公司請求穩達公司應給付100萬2751元,
洵屬無據。
㈡、反訴部分:
1、穩達公司主張金裕成公司交付之系爭600D布料存有螞蟻斑,
且厚度不足0.53mm以上,存有瑕疵,另金裕成公司未於約定
交貨日即105年10月7日交付系爭600D布料,遲至105年10月
19日始行交付,致○○公司向穩達公司取消訂單,穩達公司
因而受有損害,穩達公司自得
解除契約,並依據民法第227
條第1項、第229條第1項、第232條,請求金裕成公司應賠償
其損失,即兩造間系爭採購合約書與○○公司向穩達公司訂
購系爭600D布料之訂單,2者間價差利潤損失計65萬2816元
;然為金裕成公司所否認。
2、而查,金裕成公司於105年10月19日已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
,且給付日期係經兩造同意展延,業如前述,則金裕成公司
並無不完全給付或給付遲延之
債務不履行等情事。則穩達公
司嗣因○○公司以穩達公司大貨品質未能通過客人布料標準
,而同意穩達公司取消生產訂單乙節,固有○○公司取消訂
單影本1紙在卷
可稽(見原審卷㈠第45頁),惟此乃穩達公
司與○○公司間之契約關係,
核與金裕成公司
無涉,是以穩
達公司請求金裕成公司應給付其訂單利潤價差損失,共計65
萬2891元,洵屬無據,
不足採信。
六、
綜上所述,本件本訴部分,金裕成公司依據民法第367條規
定,請求穩達公司給付154萬72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即106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無理由
,應予駁回。另反訴部分,穩達公司依據民法第227條第1項
、第229條第1項、第232條之規定,請求金裕成公司應給付
65萬2891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於
本訴部分,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穩達公司敗訴之判決,並
依聲請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就不應准許部分,駁回金裕
成公司之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均無不合;就反訴部分,駁
回穩達公司之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亦無不合。金裕成公司
、穩達公司就其各自敗訴部分,分別提起上訴,均指摘原判
決不利己之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兩造之上
訴均應駁回。
七、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經本院斟
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
附
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之上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金裕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上訴。
穩達紡織有限公司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
委任狀;委任有律
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
委任人與
受任人有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所定關係之釋明
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賴宜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