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556號
上 訴 人 捷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文松
訴訟代理人 韓銘峰
律師
歐陽徵律師
被
上訴人 東興冷凍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幀鴻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複代理人 許凱翔律師
被上訴人 謝宜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
31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
內為之;又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8年8月7日收受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年度訴字第889號第一審判決,此有送達證書(見原法院
卷二第75頁)在卷
可稽,是
上訴期間自
翌日即108年8月8日
起算,扣除
在途期間,至108年9月2日即已屆滿,
惟上訴人
遲至108年9月19日,始提起本件上訴(見民事上訴理由狀上
之收文戳章,本院卷第39、289頁)。是上訴人提起上訴,
顯逾20日上訴不變期間,
揆諸首揭規定,其上訴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王重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
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