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673號
上 訴 人 東方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淑珍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成
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間因給付服務費
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
金額新台幣(下同)1,872,750元,第三審應徵
裁判費29,418元
;又上訴第三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選任
律師或具有律
師資格者為
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
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王重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