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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度上字第 6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673號 上 訴 人 東方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成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間因給付服務費 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 金額新台幣(下同)1,872,75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9,418元 ;又上訴第三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選任律師或具有律 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 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王重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