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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度上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94號 上 訴 人  林錦田 訴訟代理人  鍾錫資律師 視同上訴人  卓維玲(即顏志仲之承受訴訟人)        顏子益(即顏志仲之承受訴訟人)        顏巧宜(即顏志仲之承受訴訟人)        顏妤安(即顏志仲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 訴 人 北山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樹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複 代 理人 許凱翔律師       黃瑋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民國108年12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瑞 蘭                   法 官 呂 麗 玉                   法 官 吳 美 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