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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度上易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林茂連 特別代理人 林茂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嘉晟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 ,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60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7,600元(計算 式:坐落臺中市○○區○○段○○○○○○○○○○○○○○號2筆土地107年 1月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13,400元×原判決命上訴人返還面 積14平方公尺=18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 繳納;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77 號裁定駁回在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 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陳毓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朔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