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林茂連
特別
代理人 林茂杉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嘉晟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
,不服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
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預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訴訟法
第109條之1關於駁回
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不得以原
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之規定,僅限於第一審法院,
第二審法院得不待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即得駁回
上訴,有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68號裁定意旨
可參。
二、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29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預納
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08年3月29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5日
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4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
憑。上訴人雖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惟業經本院以108年
度聲字第77號裁定
予以駁回在案。上訴人
迄未遵期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有本院108年4月19日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
查,其上訴即不合法,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結,
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陳毓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朔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