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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度上易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林茂連 特別代理人 林茂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嘉晟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 ,不服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 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訴訟法 第109條之1關於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不得以原 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之規定,僅限於第一審法院, 第二審法院得不待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即得駁回 上訴,有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68號裁定意旨可參。 二、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29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預納 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08年3月29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5日 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4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憑。上訴人雖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8年 度聲字第77號裁定予以駁回在案。上訴人未遵期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有本院108年4月19日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 查,其上訴即不合法,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陳毓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書記官 王朔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