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周庭蓉
被
上 訴人 崇佑裝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群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月1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字第744號
),提起上訴,本院於108年8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之部分,及該部分
假執行之宣告,
暨訴
訟費用之
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
(一)被上訴人公司(更名前為華進室內設計有限公司,下稱華進
公司)於民國105年2月間
承攬訴外人張00所有門牌號碼臺
中市○○區○○路0段00號建物之壁紙、地磚及窗簾工程(
下稱
系爭工程),約定含稅
報酬為新臺幣(下同)93萬4118
元。
嗣被上訴人委由上訴人向張00收取報酬,張00簽發
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予上訴人。
詎上
訴人取得系爭支票,竟私予提示兌領,而無
法律上原因取得
86萬5000元(下稱系爭款項),致被上訴人受有損害,被上
訴人自得依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返還86萬5000
元。
(二)系爭款項為被上訴人公司之工程款,與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公
司
法定代理人甲○○於106年10月18日簽立之協議書(下稱
系爭協議書)
無涉,況上訴人於106年間亦曾口頭同意將系
爭款項返還被上訴人公司,
惟迄今仍未返還,致被上訴人公
司受有商譽及帳務上之損害。況系爭協議書第7條係指上訴
人與甲○○間於簽立系爭協議書當時所存在之訴訟事件,並
不及於將來未發生之訴訟紛爭,亦不及於與
第三人間之紛爭
。至上訴人提出與甲○○於106年9月8日之LINE對話,係於
簽立系爭協議書前所為之提議,但上訴人並未接受,該內容
視同不成立,上訴人係扭曲內容。
(三)
爰求為命:上訴人應給付86萬5000元及自108年3月14日起算
法定
遲延利息之判決(被上訴人原請求自105年11月16日起
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逾自108年3月14日起算之部分為第一審
判決駁回,被上訴人未聲明不服)。
二、上訴人則以:
(一)上訴人與甲○○婚後共同經營華進公司,華進公司承攬系爭
工程時,
兩造仍有
婚姻關係,甲○○指示上訴人收取系爭款
項,並用於家庭開銷、照顧未成年子女之花用。而依系爭協
議書第7、13條之約定,兩造間於簽訂系爭協議書前之全部
糾葛紛爭問題,均以系爭協議書記載為準,
本件係兩造105
年間所生之糾紛,自在系爭協議書之協議範圍內,甲○○明
知其不得再向上訴人請求返還系爭款項,反改以被上訴人公
司名義提起本件訴訟,實
乃權利濫用。
(二)又參甲○○106年9月8日、12月3日與被上訴人之LINE對話載
明「93萬不再計較」、「還有中清路的工程款也未跟你要求
」等語,甲○○顯係基於被上訴人公司負責人身分拋棄系爭
款項之
請求權,是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應無理由等語,
資為
抗辯。
三、以下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
(一)上訴人與甲○○於88年2月14日結婚,婚後育有三名子女。
(二)華進公司於105年2月間承攬張00之系爭工程,張00簽發
面額86萬5000元、
發票日105年11月26日之系爭支票予上訴
人,屆期由上訴人提示兌現系爭支票。
(三)上訴人與甲○○於106年10月18日簽立系爭協議書,系爭協
議書前言載明:「茲甲(即上訴人)乙(即甲○○)雙方就
夫妻間婚姻關係、財產請求、未成年子女相關等事件,協商
後達成共識,訂定下列約款俾資共同信守,以昭明確」,第
7條約定:「兩造間全部訴訟事件,民事訴訟應撤回訴訟;
刑事訴訟則應(告訴乃論部分)撤回告訴或表明已冰釋誤會
取得諒解並不再追究
被告刑事責任。」,第13條約定:「甲
乙雙方夫妻間於簽訂本協議書前之全部糾葛紛爭問題均以本
協議書記載為準,就簽訂本協議書前之主張、質疑等日後均
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對他方提出主張,以維甲、乙雙方夫妻和
諧關係。」
(四)被上訴人另案訴請張00給付工程款事件(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下稱台中地院)106年度訴字第29號),被上訴人於106
年10月25日以其與上訴人於台中地院達成調解,具狀撤回起
訴。甲○○就系爭款項對上訴人所提出之刑事業務
侵占告訴
,亦經甲○○於系爭協議書簽訂後撤回。
(五)甲○○於106年9月8日傳LINE予上訴人表示「
律師對於你已
提出的業務侵占、恐嚇、背信,以及對張董的提告撤回,93
萬不再計較,以前你用公司的款項買
不動產的部分,也不再
計較,以上都會在調解筆錄寫得很清楚。」,再於106年12
月3日傳LINE予上訴人表示「明細也寫得很清楚,也給你兩
百萬的現金,還有中清路的工程款也未跟你要求…。」
四、本件兩造爭執之重點:
(一)系爭款項是否屬系爭協議書第7、13條協議之範圍?
(二)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款項,有無理由?
五、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
(一)系爭款項是否屬系爭協議書第7、13條協議之範圍?
華進公司於105年2月間承攬張00之系爭工程,張00簽發
面額86萬5000元、發票日105年11月26日之系爭支票予上訴
人,屆期由上訴人提示兌現系爭支票。上訴人與甲○○於88
年2月14日結婚,婚後育有三名子女,因甲○○對上訴人涉
有
家庭暴力之行為,經台中地院105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445
號核發
暫時保護令,上訴人乃自105年9月16日起與甲○○分
居,與兩位女兒共同生活,上訴人所收取之系爭款項未繳回
公司,用以支付家庭生活及撫養女兒費用,而與甲○○發生
婚姻、財產糾紛,甲○○為維持婚姻關係,雙方於106年10
月18日達成協議,簽訂系爭協議書,系爭協議書前言載明:
「茲甲(即上訴人)乙(即甲○○)雙方就夫妻間婚姻關係
、財產請求、未成年子女相關等事件,協商後達成共識,訂
定下列約款俾資共同信守,以昭明確」,第7條約定:「兩
造間全部訴訟事件,民事訴訟應撤回訴訟;刑事訴訟則應(
告訴乃論部分)撤回告訴或表明已冰釋誤會取得諒解並不再
追究被告刑事責任。」,第13條約定:「甲乙雙方夫妻間於
簽訂本協議書前之全部糾葛紛爭問題均以本協議書記載為準
,就簽訂本協議書前之主張、質疑等日後均不得再以任何理
由對他方提出主張,以維甲、乙雙方夫妻和諧關係。」
等情
,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並有系爭支票、台中地院105年
度司暫家護字第1445號暫時保護令、系爭協議書在卷
足稽(
附原審卷第24至25、51至63頁),此部分之事實自
堪認定。
系爭款項原屬被上訴人之工程款,被上訴人並無義務將系爭
款項交由上訴人支付家庭生活及撫養女兒費用,而被上訴人
公司之負責人甲○○為解決與上訴人間婚姻關係、財產請求
、未成年子女等相關糾紛,與上訴人簽訂系爭協議書,即產
生系爭款項是否有在系爭協議書第7、13條協議範圍之爭議
,
經查:
1.甲○○於106年9月8日傳LINE予上訴人表示「律師對於你已
提出的業務侵占、恐嚇、背信,以及對張董的提告撤回,93
萬不再計較,以前你用公司的款項買不動產的部分,也不再
計較,以上都會在調解筆錄寫得很清楚。」,再於106年12
月3日傳LINE予上訴人表示「明細也寫得很清楚,也給你兩
百萬的現金,還有中清路的工程款也未跟你要求…。」(見
本院卷第17、19頁),甲○○於106年9月8日所傳之LINE係
在106年10月18日簽訂系爭協議書之前,由該LINE內容可知
,有106年9月8日之LINE內容,始有系爭協議書第13條之約
定,甲○○於106年9月8日之LINE
所稱93萬元,係指系爭工
程含稅報酬93萬4118元而言,該LINE
所載「93萬不再計較及
會在調解筆錄寫得很清楚」,即係系爭協議書第13條所定「
甲乙雙方夫妻間於簽訂本協議書前之全部糾葛紛爭問題均以
本協議書記載為準,就簽訂本協議書前之主張、質疑等日後
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對他方提出主張。」,系爭款項顯係在
系爭協議書第13條之協議範圍,甲○○自係同意系爭款項歸
上訴人取得,不再對上訴人請求返還。另甲○○於106年12
月3日所傳之LINE係在系爭協議書106年10月18日簽訂之後,
甲○○於106年12月3日之LINE所謂中清路的工程款即是指系
爭工程之工程款,由該LINE所載「明細也寫得很清楚,也給
你兩百萬的現金,還有中清路的工程款也未跟你要求。」,
甲○○當係重申系爭協議書第13條之約定,系爭協議書簽訂
之前所生之糾紛均不再主張。
2.甲○○於106年9月8日LINE所表示「律師對於你已提出的業
務侵占、恐嚇、背信,以及對張董的提告撤回」,其中甲○
○已對上訴人所提示兌現之系爭款項未繳回公司乙事提出刑
事業務侵占之告訴,另以被上訴人公司之名義對張00提起
台中地院106年度訴字第2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則系爭
協議書第7條所謂「刑事訴訟則應(告訴乃論部分)撤回告
訴或表明已冰釋誤會取得諒解並不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
仍係指系爭款項所衍生之刑事訴訟。其中被上訴人公司對張
00所提起之台中地院106年度訴字第2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
,於106年10月25日以其與上訴人於台中地院達成調解,具
狀撤回起訴。甲○○就系爭款項對上訴人所提出之刑事業務
侵占告訴,亦經甲○○於系爭協議書簽訂後撤回。而被上訴
人亦承認「上訴人與甲○○簽立協議書當時,甲○○確實曾
對上訴人以侵占本件系爭工程款為由,向地檢署提出刑事侵
占告訴,嗣雙方達成協議,甲○○不欲追究上訴人之刑事責
任,故而撤回刑事告訴,此亦係甲○○遵守協議書第7條所
應有之舉。」等語(見原審卷第75頁),益證甲○○應有就
系爭款項與上訴人協議,而以系爭協議書第7、13條之約定
達成協議。甲○○就系爭款項顯以第13條之約定同意不再對
上訴人請求,即上訴人不必再就系爭款項返還甲○○或被上
訴人公司。被上訴人忽視系爭協議書第13條之約定,而謂「
甲○○不欲追究上訴人之刑事責任,不代表上訴人無須將收
取之工程款返還予被上訴人公司,換言之不追究刑事責任與
不必返還工程款是兩回事,上訴人故可
免除刑事追訴,然不
得免除民事返還義務」
云云,要無可採。
3.甲○○就系爭款項係以其個人名義對上訴人提出刑事業務侵
占告訴,因上訴人係甲○○之配偶,故上訴人所涉業務侵占
罪乃屬告訴乃論之罪,而得由甲○○撤回告訴。甲○○係被
上訴人公司之負責人,就原屬被上訴人公司所有之系爭款項
,甲○○有權處分,被上訴人公司自係同意系爭款項由甲○
○取得,乃由甲○○以其個人名義提起刑事業務侵占告訴。
且被上訴人公司於106年10月25日撤回台中地院106年度訴字
第2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對張00之起訴,亦係以其已與上訴
人於台中地院達成調解為據(見原審卷第65頁之民事撤回
起
訴狀),被上訴人於民事
撤回起訴狀所稱已與上訴人於台中
地院達成調解,即係甲○○與上訴人所簽訂之系爭協議書,
被上訴人明顯承認系爭協議書之效力,同意系爭款項歸甲○
○處分,由甲○○交予上訴人用以支付家庭生活及撫養女兒
之費用。
4.甲○○曾傳LINE給張00,表明「昨天有跟周小姐(即上訴
人,下同)談過了,這個是公司的工程款,他目前離職了,
不在公司」、「中清路的工程款是華進公司跟你承包,並
非
是周小姐個人的,目前周小姐已經離職,不在公司任職,麻
煩你,請工程款開成兩張」等語(見本院卷第103頁),係
要求張00將系爭工程之工程款給付被上訴人公司,故被上
訴人之後對張00撤回起訴,當係如其民事撤回起訴狀所載
之與上訴人達成調解,
而非被上訴人於本院所稱因恐上訴人
曾在被上訴人公司任職,會有
表見代理之疑慮云云。被上訴
人公司當係同意甲○○以系爭款項歸上訴人取得所達成之協
議,不再主張系爭款項之權利,乃會撤回對張00之起訴。
5.系爭款項係上訴人用以支付家庭生活及撫養女兒之費用,上
訴人得對甲○○
求償,系爭款項仍屬系爭協議書前言所載甲
○○與上訴人夫妻間婚姻關係、財產請求、未成年子女相關
等事件所生糾紛,被上訴人已同意甲○○處分,被上訴人自
不能以系爭款項原屬其所有而主張不在系爭協議書第7、13
條協議之範圍。
(二)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款項,有無理由?
1.系爭款項被上訴人同意甲○○處分,甲○○已以系爭協議書
第7、13條之約定與上訴人達成協議,不再對上訴人主張系
爭款項之權利,被上訴人自不得再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款項
。
2.被上訴人主張因上訴人不履行系爭協議書第3條之約定,移
轉台中市○○區○○街○○號之2房屋之
所有權予子女,故甲
○○可以不履行93萬元不再計較之簡訊內容云云。惟和解契
約合法成立,兩造當事人即均應受該契約之
拘束,縱使一造
因而受不利益之結果,亦不得事後
翻異,更就和解前之法律
關係再行主張(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964號(二)判決意旨
參
照)。甲○○已與上訴人達成系爭協議書內容之和解,雙方
均有遵守之義務,縱上訴人於簽訂系爭協議書之後,不願履
行系爭協議書第3條之約定,甲○○亦僅能請求上訴人依約
履行,不得就已於系爭協議書第13條達成和解不再主張權利
之系爭款項,行使權利,被上訴人此部分主張,
要屬無據。
3.被上訴人再主張上訴人曾口頭同意將系爭款項返還被上訴人
云云,惟為上訴人所否認,且上訴人既認系爭款項已經在系
爭協議書協議範圍,其已不必返還系爭款項,豈會同意將系
爭款項返還被上訴人。再觀甲○○所傳LINE「中清路的貨款
是否要重新來算一下,該繳回公司的,也應該要繳回」,上
訴人係以LINE「你再去法院申請告我」回應(見本院卷第10
7頁),上訴人明顯係拒絕返還系爭款項,自無同意返還系
爭款項。
六、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訴請上訴人給付系爭款項,及自108年3
月14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洵屬無據,不能准許。原審未
經詳察,遽准被上訴人之請求,即有未洽,
上訴意旨指摘原
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原判決
,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
擊
防禦方法,經核均不影響本判決之結果,故不逐一論述,
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
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陳蘇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