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319號
上 訴 人 蒙特利生物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世章
被
上訴人 陳清月
台灣默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志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
10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陸拾貳
元,逾期未補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3項規定,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
民事庭,該經移送之案件應繳納
訴訟費用。又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以後,依刑
事訴訟法第490條但書,既應
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
則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應繳納訴訟費用而未繳
納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既應定期先命補正
,其未遵命補正者,始得依同條項第6款以起訴不合程式而
駁回之(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34號裁判意旨
參照)。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不
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
事庭,
嗣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上訴字第494號刑事判決被上
訴人無罪,復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以108年度附民上字第54
號裁定移送前來,核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4萬55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062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金額在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
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
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
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第1項規定,加徵十分之五),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
翌日起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0062
元,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郁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