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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度上易字第 3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319號 上 訴 人 蒙特利生物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章 被上訴人  陳清月       台灣默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 10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陸拾貳 元,逾期未補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3項規定,刑事訴訟 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該經移送之案件應繳納 訴訟費用。又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以後,依刑 事訴訟法第490條但書,既應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 則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應繳納訴訟費用而未繳 納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既應定期先命補正 ,其未遵命補正者,始得依同條項第6款以起訴不合程式而 駁回之(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34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不 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 事庭,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上訴字第494號刑事判決被上 訴人無罪,復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以108年度附民上字第54 號裁定移送前來,核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4萬55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062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金額在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 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 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 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第1項規定,加徵十分之五),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翌日起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0062 元,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書記官 趙郁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