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詹春蓮
訴訟
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黃韋儒律師
黃筑瑄律師
被
上訴人 唐瑞雪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
複代理人 林益誠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4月30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19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08年11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
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
假執行之
聲請,
暨訴訟費用之
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
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上訴人
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與訴外人○○○於民國71年1月5日結婚
,
婚姻關係仍存續中。被上訴人明知○○○為有配偶之人,
竟長期與○○○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之對話
紀錄(下稱
系爭對話紀錄),其間被上訴人尚傳送帶有情色
或性暗示意味之影片予○○○;甚至,於○○○向被上訴人
傾訴愛意時,被上訴人亦直接回○○○應之情感或以親吻貼
圖作為回應。被上訴人與○○○
上開如情侶般相互打情罵俏
、過度關切
彼此日常等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
調情、曖昧及挑逗往來,足以破壞上訴人與○○○間夫妻婚
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實已嚴重侵害上訴人之配偶權,
被上訴人之上開行為均已侵害上訴人身為○○○配偶之身分
法益且情節重大,致上訴人受有精神上損害,自得請求被上
訴人賠償,又系爭對話紀錄係被上訴人與○○○長期性、漸
次發生之行為,故上訴人僅能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22所示時
間查看○○○手機並
予以翻拍,再者,上訴人係○○○離開
手機周圍時,正巧看見被上訴人傳予○○○之訊息跳出,○
○○之手機當時尚未設定密碼,故上訴人得以查看,應屬配
偶間可得容許之不貞蒐證權,故系爭對話紀錄具有證據能力
等情。
爰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3項規定,求
為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願供
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原審為上訴
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
上訴
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應給付上訴人
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夫妻雙方固互負忠貞以保障婚姻純潔之道德
上或
法律上之義務,以維持夫妻間幸福圓滿之生活,然
非任
配偶之一方因而須被迫接受他方全盤監控自己日常生活及社
交活動之義務,故不得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之必要,
即認有恣意窺視、竊聽他方,
本件上訴人提出附表所示系爭
對話紀錄,係上訴人以不當方式取得,屬違法取得之證據,
不具有法律上正當性,且取證時間長達8個月,違反過量禁
止原則,應無證據能力。又上訴人所提系爭對話紀錄,均係
片面截取之對話內容,且部份截圖係被上訴人與國小同學間
戲謔之談話,無完整上下文,應不
足證明被上訴人有何侵害
上訴人配偶權之行為;即便系爭對話紀錄之內容交談上較為
親暱、曖昧,充其量僅為二人互懷戀慕情愫,無從認定其間
實質上有何逾越正常社交分際之行為,亦不能僅以此對話內
容,即指稱被上訴人與○○○有在交往,進而指稱被上訴人
有侵害上訴人之配偶權。又審諸目前網路世界,諸多有關性
愛方面之影片廣為討論,雖然○○○傳送具有色情意味之圖
片或影片,然在現今禁忌話題較為開放之社會,自難以此尺
度較為寬鬆之對話內容,即
遽認為被上訴人與○○○間已逾
越一般男女分際之交往,充其量對話內容至多僅能證明被上
訴人與○○○交談較少隔閡,較無話題之限制,且有此對話
未必即有此行為,更無從據此認定被上訴人與○○○間有親
密往來關係或逾越社交分際之行為。再者,從○○○於對話
中,向被上訴人表達愛慕之語,至多僅能證明○○○愛慕被
上訴人,而夫妻之一方縱與
第三人互有愛慕之意,然如客觀
上並無交往之行為,尚
難認為被上訴人有與○○○間有何逾
越一般社交分際之不正常往來行為。由系爭對話紀錄觀之,
多屬○○○基於一般朋友知達關心之意之措辭,或係對於被
上訴人所懷戀慕情愫,縱因○○○向被上訴人表達心懷愛慕
之情,而使上訴人主觀上感到不悅,仍難就此即認定被上訴
人有侵害上訴人配偶權之侵權行為。既系爭對話紀錄至多僅
能證明係○○○個人單方面向被上訴人表示愛慕,被上訴人
現為保險業務員,且之前為○○○之員工,也只能委婉回○
○○應,被上訴人與○○○客觀上並無逾越一般社交分際之
不當行為,上訴人之請求顯無理由等語,資為
抗辯。並答辯
聲明:上訴駁回。
三、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其與○○○間婚姻關係仍存續,被上訴人先前為
○○○之員工,明知○○○為有配偶之人,有上訴人之
戶籍
謄本可稽(見原審卷第35頁),並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自
堪信為真實。
(二)上訴人又主張被上訴人與○○○間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如附
表所示之系爭對話紀錄,有不正常交往關係,不法侵害上訴
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請求被上訴人賠償
非財產上損害100萬元;被上訴人則否認有上訴人所指之侵
權行為,並以前詞置辯。故本件爭點為:1、上訴人所提出
手機翻拍系爭對話紀錄,有無證據能力?2、上訴人依民法
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3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有無理由?其金額應以若干為
適當?
(三)上訴人所提出手機翻拍系爭對話紀錄,有無證據能力?
1.按民事訴訟之目的與刑事訴訟之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法並未
如
刑事訴訟法對證據能力設有規定,就違法收集之證據,在
民事訴訟法上究竟有無證據能力,既乏明文規範,自應權衡
民事訴訟之目的及上述法理,從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
性、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及防止誘發違法收集
證據之利益(即預防理論)等加以衡量,非可一概否認其證
據能力。
苟欲否定其證據能力,自須以該違法收集之證據,
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
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
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
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
態樣違反
公序良俗者,
始足當
之(最高法院104年度
台上字第1455號判決
參照)。茲審酌
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及保持
共同生活之圓滿,夫妻雙方應互負忠誠之義務,為法律所保
護之法益,夫妻是否違反該義務,本涉及夫妻各自生活上之
隱私,此項
隱私權在夫妻應互負忠誠義務下,應有所退讓。
況配偶是否違反忠誠義務本質上具有高度隱密性,證據之取
得本極其困難。基此前提,不法行為人之隱私權與被害人之
訴訟權發生衝突時,兩者間應為一定程度之調整,並應容許
一定程度之不貞蒐證權。準此,以侵害隱私權之方式而取得
之證據,應視證據之取得是否符合
比例原則,非得概予排除
。
是以夫妻身分法益遭受侵害且情節重大時,其中一方蒐集
證據過程,若是與另一方隱私權、秘密通訊權發生衝突時,
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應衡量雙方權益輕重、證據取得方式等
各項因素而認定。
2.本件上訴人提出翻拍○○○手機LINE之系爭對話紀錄,雖
自
承係於○○○離開手機周圍時所拍得,故上訴人顯未得○○
○之同意而翻拍並提出於法院做為證據。
惟查,本院審酌上
訴人與○○○係共同居住之夫妻,生活範圍高度重疊,二人
互相使用手機,或是其中一方代接、代為查看另一方手機,
均屬共同生活之一部;在此情形下,夫妻間關於手機等資料
之隱密性,顯然低於一般人之期待。則上訴人接觸○○○手
機,進而翻拍○○○手機所儲存LINE之系爭對話紀錄,對於
○○○隱私或秘密通訊所造成侵害程度,遠低於上訴人配偶
法益之重要性。依前開說明,尚不得認為此部分證據欠缺證
據能力。且民事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常以隱秘方
式為之,上訴人舉證極其不易,客觀上實難苛求上訴人必須
另採其他方式加以取證。又上訴人既未採行任何強暴、脅迫
或其他相類方式,取得系爭對話紀錄,是
揆諸前揭說明,本
院認上訴人所提系爭對話紀錄之證據方法,得憑為本件認定
被上訴人有無不法侵害上訴人配偶權事實之證據,被上訴人
辯稱因上訴人係違法取得系爭對話紀錄,不能作為證據
云云
,
洵非可採。
3.又上訴人翻拍之內容,雖為被上訴人與○○○之系爭對話紀
錄,但被上訴人傳送訊息予○○○後,依社會通念無法期待
或限制○○○不予提供他人查閱,故難認被上訴人就此對話
紀錄內容,具有不受侵擾之自由,且上訴人提出系爭對話紀
錄,
乃係於本件侵害配偶權中,欲證明上訴人所述為真所提
之舉證行為,屬訴訟權之一環,至被上訴人是否有侵害上訴
人配偶權之情事,乃調查證據後之結果,是本件上訴人上開
之蒐證行為,並無對被上訴人之隱私權造成侵害。再者,由
系爭對話紀錄內容觀之,乃被上訴人與○○○長期性、漸次
發生之行為,故上訴人僅能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22所示時間
查看並翻拍○○○之手機,且其蒐證內容僅為其兩人之對話
內容,就保護之法益與取得之手段間,尚不違反比例原則,
仍得採為證據,故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之行為,違反過量
禁止原則,不能作為證據云云,自無可採。
(四)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3項規定,請求
被上訴人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有無理由?其金額應以若
干為適當?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
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
,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
益而情節重大者,
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
第1項前段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
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
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
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
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
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
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裁判意旨參照)。是於婚姻關
係存續中,不容忍他人對婚姻本質加以破壞,倘有予以干擾
或侵害者,即屬破壞基於婚姻配偶權關係之生活圓滿、安全
及幸福法益,該等行為與婚姻配偶權益所受之損害間自有相
當
因果關係。
2.本件
觀諸被上訴人與○○○所為如附表所示系爭對話紀錄,
其內容包括如情侶般之親暱、私密對話、更提及炒飯(從事
性行為之暗喻)、MC提早來、並談論下半身等話題,且傳送
之影片、照片帶有情色或性暗示意味,屬具相互挑逗、引起
情欲之往來,顯非一般成年男女之正常社交對話,已逾越社
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曖昧情愫,則被上訴人與○○○間之
對話互動,足以破壞上訴人與○○○間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
、安全及幸福,已構成侵權行為。被上訴人雖抗辯系爭對話
紀錄僅為二人互懷戀慕情愫,無從認定其間實質上有何逾越
正常社交分際之行為云云,委無足取。本件被上訴人既明知
○○○有配偶,仍與其為逾越男女正常交往之對話,已不法
侵害上訴人之配偶權,破壞上訴人之婚姻圓滿安全及幸福,
核屬侵害上訴人關於配偶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致上訴人
精神受有痛苦,是上訴人依上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非財
產上之損害(
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
3.又按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
資力與加害
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
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
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
參酌上訴人為國中畢業,先前任職
自家經營之公司,月薪約3萬餘元,目前因公司停業即從事
農作,於105、106年度申報所得,依序為479元、0元,申報
財產有房屋1筆、土地1筆,共計2筆,申報財產總額256萬1,
700元;被上訴人為高中畢業,目前為保險業務員,於105、
106年度申報所得,依序為44萬1,786元、38萬4,787元,申
報財產有房屋1筆、土地2筆、汽車1輛、投資2筆,共計6筆
,申報財產總額1,176萬8,790元等情,業經
兩造陳述在卷,
並有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在卷可稽(見
原審卷第210-211頁、第259頁、原審外放卷);復斟酌被上
訴人與○○○系爭對話紀錄內容、程度,及上訴人所受精神
上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
慰撫金以15萬元為適當。上訴人
逾此範圍之精神慰撫金請求
,則屬無據。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之規定,
債務
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
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
有同一效力。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
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亦為
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所明定。本件上訴人對被上訴
人之侵權行為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上訴人提
起本件民事訴訟,且起訴狀繕本於108年1月2日寄存送達被
上訴人
住所,有原審送達證書在卷
可考(見原審卷第129頁
),被上訴人遲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上訴人就上開
請求應予准許之部分,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之翌
日起,即自同年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
核無不合,亦為有憑。
四、
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3項
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
訴人之翌日即108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從而,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
訴人敗訴之判決,
尚有未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
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
2項所示。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
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上訴
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
駁回此部分之上訴。
五、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
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康孝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附表:被上訴人與○○○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
│編號│上訴人翻拍日期(民 │ 對話內容 │卷證出處 │
│ │國) │ │ │
├──┼─────────┼───────────────┼─────┤
│1 │106年11月27日 │(○○○:把妳想到會離開) │本院卷 │
│ │ │被上訴人:我想你把我丟棄了 常│第149頁(原│
│ │ │ 想到流淚 │證5) │
│ │ │ 我離開對你好啊 │ │
│ │ │(○○○:一定不會!我們的感情 │ │
│ │ │ 不會散) │ │
├──┼─────────┼───────────────┼─────┤
│2 │107年9月11日 │被上訴人:想你(貼圖) │本院卷 │
│ │ │(○○○:在吃飯) │第153頁(原│
│ │ │被上訴人:宵夜了 │證7) │
│ │ │(○○○:跟朋友喝酒) │ │
│ │ │被上訴人:嗯 結束了嗎? │ │
├──┼─────────┼───────────────┼─────┤
│3 │107年9月4日 │(○○○:我想睡覺了) │本院卷 │
│ │ │被上訴人:好,你去睡 │第155頁(原│
│ │ │(○○○:會夢到我嗎) │證8) │
│ │ │被上訴人:晚安 │ │
│ │ │ 你夢我就好 │ │
├──┼─────────┼───────────────┼─────┤
│4 │107年1月14日 │被上訴人:我們好少見面 │本院卷 │
│ │ │(○○○:這兩天見面) │第157頁(原│
│ │ │ │證9) │
├──┼─────────┼───────────────┼─────┤
│5 │107年1月15日 │(影片) │本院卷 │
│ │ │被上訴人:你喜歡哪個 │第161頁(原│
│ │ │(○○○:喜歡妳的) │證10) │
│ │ │被上訴人:你最近好狗腿 │ │
│ │ │ 吃飯了沒 │ │
│ │ │ 記得要刪除 │ │
├──┼─────────┼───────────────┼─────┤
│6 │107年4月10日 │(○○○:我要睡了!等明天確定時│本院卷 │
│ │ │ 間 │第167頁(原│
│ │ │ 去越南工作一定會學會 │證13) │
│ │ │ 唱歌也一樣) │ │
│ │ │被上訴人:去睡吧 │ │
│ │ │(○○○:好) │ │
│ │ │被上訴人:你叫我起床 我叫你睡│ │
│ │ │ 覺 │ │
│ │ │(○○○:是啊) │ │
│ │ │被上訴人:快去睡要刷牙 │ │
├──┼─────────┼───────────────┼─────┤
│7 │107年5月2日 │被上訴人:趟在沙發上 │本院卷 │
│ │ │(○○○:一定會想其他的事情)│第175-177 │
│ │ │… │頁(原證16 │
│ │ │被上訴人:想你怎麼還沒賴 │) │
│ │ │… │ │
│ │ │ (影片) │ │
│ │ │被上訴人:你最愛看扭屁股了 │ │
│ │ │ 我搖不出來 │ │
│ │ │ 你學給我看 │ │
├──┼─────────┼───────────────┼─────┤
│8 │107年5月8日 │(○○○:妳好看 │本院卷 │
│ │ │ 她們都老了) │第181、189│
│ │ │被上訴人:我最老 │頁(原證18 │
│ │ │ 情人眼裡出西施 │) │
│ │ │… │ │
│ │ │(○○○:看相片真的妳很美 │ │
│ │ │ 沒有老態) │ │
│ │ │被上訴人:我就說情人眼裡出西施│ │
├──┼─────────┼───────────────┼─────┤
│9 │107年5月19日 │被上訴人:口是心非 │本院卷 │
│ │ │ 為什麼都不願意聯絡!?│第199頁(原│
│ │ │(○○○:沒事啦!等待機會啊) │證19) │
│ │ │被上訴人:是嗎? │ │
│ │ │(○○○:躲在冷氣房裡) │ │
│ │ │被上訴人:你讓我好沒安全感 │ │
│ │ │… │ │
│ │ │(○○○:沒妳一起吃啊) │ │
│ │ │被上訴人:少來!你已經把我遺忘 │ │
│ │ │ 了! │ │
│ │ │ 你所有的行程都沒有我│ │
│ │ │ ! │ │
├──┼─────────┼───────────────┼─────┤
│10 │107年6月4日 │被上訴人:要幫你加油嗎? │本院卷 │
│ │ │(○○○:一定要的) │第209頁(原│
│ │ │被上訴人:加油+++++ │證20) │
│ │ │ 默默的 │ │
│ │ │(○○○:實在很溫柔、體貼) │ │
│ │ │被上訴人:是傻 │ │
│ │ │(○○○:一定不會!妳很值得讓 │ │
│ │ │ 我愛的人 │ │
│ │ │ 明天我要去台北開會! │ │
│ │ │ 有重要的事要解決 │ │
│ │ │被上訴人:嗯 │ │
│ │ │ 去休息 │ │
├──┼─────────┼───────────────┼─────┤
│11 │107年6月12日 │(○○○:厲害了!我的雪雪!!) │本院卷 │
│ │ │被上訴人:(親吻之貼圖) │第211頁(原│
│ │ │ │證21) │
├──┼─────────┼───────────────┼─────┤
│12 │107年6月17日 │(AV女優拍攝現場秘辛文章) │本院卷 │
│ │ │被上訴人:未滿18不能看 │第213、215│
│ │ │(○○○:哈哈哈哈!說妳嗎?) │頁(原證22 │
│ │ │… │) │
│ │ │(○○○:起床了嗎!) │ │
│ │ │被上訴人:上班了 │ │
│ │ │(○○○:好!今天行程滿檔) │ │
│ │ │被上訴人:去哪裡、做什麼 │ │
├──┼─────────┼───────────────┼─────┤
│13 │107年6月21日 │(被上訴人傳送多個帶有色情之影│本院卷 │
│ │ │片予○○○) │第217、219│
│ │ │被上訴人:很難看 │、221、227│
│ │ │(○○○:誰的?!) │頁(原證23 │
│ │ │被上訴人:什麼誰的 │) │
│ │ │(○○○:無聊、不好看 │ │
│ │ │ 有作愛的嗎) │ │
│ │ │被上訴人:沒有 │ │
│ │ │… │ │
│ │ │(○○○:看妳的相片!幻想比較 │ │
│ │ │ 實際) │ │
│ │ │(被上訴人傳送自己的自拍照) │ │
├──┼─────────┼───────────────┼─────┤
│14 │106年11月29日 │(○○○:私密的話只有我們兩人│本院卷 │
│ │ │ 可說 │第231頁(原│
│ │ │ 不能公開) │證26) │
│ │ │被上訴人:當然啊 │ │
│ │ │(○○○:私下妳敢嗎) │ │
│ │ │被上訴人:? │ │
│ │ │ 敢什麼 │ │
│ │ │(○○○:敢去做嗎?) │ │
│ │ │被上訴人:敢啊! │ │
│ │ │ 你知道他們這樣也不用│ │
│ │ │ 自己生氣,自己傷身心│ │
│ │ │ 情受影響 │ │
│ │ │ 你昨天跟我說你有燥鬱│ │
│ │ │ 的傾向我好心疼 │ │
├──┼─────────┼───────────────┼─────┤
│15 │107年2月9日 │(○○○:妳是很想炒飯厚 │本院卷 │
│ │ │ 晚點再聊) │第235頁(原│
│ │ │被上訴人:好 │證27) │
│ │ │(○○○:吃飽了) │ │
│ │ │被上訴人:我正在吃 │ │
│ │ │ 冷到MC都提早來了 │ │
├──┼─────────┼───────────────┼─────┤
│16 │107年3月25日 │(○○○貼一則AV女優網路新聞)│本院卷 │
│ │ │… │第237頁(原│
│ │ │(○○○:妳躺著比較好看 │證28) │
│ │ │ 上回妳傳一張躺在床上│ │
│ │ │ 的相片!就是不一樣了 │ │
│ │ │ ) │ │
│ │ │被上訴人:拜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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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7年4月19日 │(○○○:我的舊病又復發了! │本院卷 │
│ │ │ 腳痛) │第239頁(原│
│ │ │被上訴人:心疼 │證29) │
│ │ │ 明天就回來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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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7年5月19日 │被上訴人:為什麼沒味道 │本院卷 │
│ │ │(○○○:沒妳一起吃) │第241頁(原│
│ │ │被上訴人:少來!你已經把我遺忘 │證30) │
│ │ │ 了! │ │
│ │ │ 你所有的行程都沒有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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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7年7月8日 │被上訴人:親愛的應哥哥你在做什│本院卷 │
│ │ │ 麼 │第243頁(原│
│ │ │(○○○:在工作) │證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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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7年7月16日 │被上訴人:我們四個月沒見面了 │本院卷 │
│ │ │(○○○:是嗎?有這麼久了?!)│第245頁(原│
│ │ │被上訴人:是的,整整4個月 │證32) │
│ │ │(○○○:從來不曾這樣的) │ │
│ │ │被上訴人:對 │ │
│ │ │(○○○:還好妳沒跑掉 │ │
│ │ │ 妳先吃飯 │ │
│ │ │被上訴人:你希望我跑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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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7年7月20日 │(被上訴人傳送其自拍照予○○○│本院卷 │
│ │ │) │第249、253│
│ │ │(○○○:看不出年紀) │頁(原證33 │
│ │ │被上訴人:是怕你忘了傳給你看 │) │
│ │ │… │ │
│ │ │(被上訴人傳送具性暗示之圖片予│ │
│ │ │○○○) │ │
│ │ │被上訴人:你喜歡這 │ │
│ │ │(○○○:只喜歡妳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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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07年8月6日 │(○○○傳送其自拍上半身裸照予│本院卷 │
│ │ │被上訴人) │第257、261│
│ │ │(○○○:怕妳忘記我!) │頁(原證34 │
│ │ │被上訴人:皮皺皺,哈哈哈 │) │
│ │ │… │ │
│ │ │被上訴人:以後你不要傳裸照 │ │
│ │ │ 會嚇人 │ │
│ │ │(○○○:只照上部!如照下部會 │ │
│ │ │ 嚇呆妳) │ │
│ │ │被上訴人:哈哈哈,我才不會給你│ │
│ │ │ 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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