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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度上易字第 3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詹春蓮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黃韋儒律師       黃筑瑄律師 被上訴人  唐瑞雪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 複代理人  林益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4月30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19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08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聲請訴訟費用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上訴人 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與訴外人○○○於民國71年1月5日結婚 ,婚姻關係仍存續中。被上訴人明知○○○為有配偶之人, 竟長期與○○○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之對話 紀錄(下稱系爭對話紀錄),其間被上訴人尚傳送帶有情色 或性暗示意味之影片予○○○;甚至,於○○○向被上訴人 傾訴愛意時,被上訴人亦直接回○○○應之情感或以親吻貼 圖作為回應。被上訴人與○○○上開如情侶般相互打情罵俏 、過度關切此日常等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 調情、曖昧及挑逗往來,足以破壞上訴人與○○○間夫妻婚 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實已嚴重侵害上訴人之配偶權, 被上訴人之上開行為均已侵害上訴人身為○○○配偶之身分 法益且情節重大,致上訴人受有精神上損害,自得請求被上 訴人賠償,又系爭對話紀錄係被上訴人與○○○長期性、漸 次發生之行為,故上訴人僅能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22所示時 間查看○○○手機並予以翻拍,再者,上訴人係○○○離開 手機周圍時,正巧看見被上訴人傳予○○○之訊息跳出,○ ○○之手機當時尚未設定密碼,故上訴人得以查看,應屬配 偶間可得容許之不貞蒐證權,故系爭對話紀錄具有證據能力 等情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3項規定,求 為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原審為上訴 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 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應給付上訴人 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夫妻雙方固互負忠貞以保障婚姻純潔之道德 上或法律上之義務,以維持夫妻間幸福圓滿之生活,然任 配偶之一方因而須被迫接受他方全盤監控自己日常生活及社 交活動之義務,故不得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之必要, 即認有恣意窺視、竊聽他方,本件上訴人提出附表所示系爭 對話紀錄,係上訴人以不當方式取得,屬違法取得之證據, 不具有法律上正當性,且取證時間長達8個月,違反過量禁 止原則,應無證據能力。又上訴人所提系爭對話紀錄,均係 片面截取之對話內容,且部份截圖係被上訴人與國小同學間 戲謔之談話,無完整上下文,應不足證明被上訴人有何侵害 上訴人配偶權之行為;即便系爭對話紀錄之內容交談上較為 親暱、曖昧,充其量僅為二人互懷戀慕情愫,無從認定其間 實質上有何逾越正常社交分際之行為,亦不能僅以此對話內 容,即指稱被上訴人與○○○有在交往,進而指稱被上訴人 有侵害上訴人之配偶權。又審諸目前網路世界,諸多有關性 愛方面之影片廣為討論,雖然○○○傳送具有色情意味之圖 片或影片,然在現今禁忌話題較為開放之社會,自難以此尺 度較為寬鬆之對話內容,即遽認為被上訴人與○○○間已逾 越一般男女分際之交往,充其量對話內容至多僅能證明被上 訴人與○○○交談較少隔閡,較無話題之限制,且有此對話 未必即有此行為,更無從據此認定被上訴人與○○○間有親 密往來關係或逾越社交分際之行為。再者,從○○○於對話 中,向被上訴人表達愛慕之語,至多僅能證明○○○愛慕被 上訴人,而夫妻之一方縱與第三人互有愛慕之意,然如客觀 上並無交往之行為,尚難認為被上訴人有與○○○間有何逾 越一般社交分際之不正常往來行為。由系爭對話紀錄觀之, 多屬○○○基於一般朋友知達關心之意之措辭,或係對於被 上訴人所懷戀慕情愫,縱因○○○向被上訴人表達心懷愛慕 之情,而使上訴人主觀上感到不悅,仍難就此即認定被上訴 人有侵害上訴人配偶權之侵權行為。既系爭對話紀錄至多僅 能證明係○○○個人單方面向被上訴人表示愛慕,被上訴人 現為保險業務員,且之前為○○○之員工,也只能委婉回○ ○○應,被上訴人與○○○客觀上並無逾越一般社交分際之 不當行為,上訴人之請求顯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 聲明:上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其與○○○間婚姻關係仍存續,被上訴人先前為 ○○○之員工,明知○○○為有配偶之人,有上訴人之戶籍 謄本可稽(見原審卷第35頁),並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自 信為真實。 (二)上訴人又主張被上訴人與○○○間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如附 表所示之系爭對話紀錄,有不正常交往關係,不法侵害上訴 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請求被上訴人賠償 非財產上損害100萬元;被上訴人則否認有上訴人所指之侵 權行為,並以前詞置辯。故本件爭點為:1、上訴人所提出 手機翻拍系爭對話紀錄,有無證據能力?2、上訴人依民法 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3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有無理由?其金額應以若干為當? (三)上訴人所提出手機翻拍系爭對話紀錄,有無證據能力? 1.按民事訴訟之目的與刑事訴訟之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法並未 如刑事訴訟法對證據能力設有規定,就違法收集之證據,在 民事訴訟法上究竟有無證據能力,既乏明文規範,自應權衡 民事訴訟之目的及上述法理,從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 性、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及防止誘發違法收集 證據之利益(即預防理論)等加以衡量,非可一概否認其證 據能力。欲否定其證據能力,自須以該違法收集之證據, 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 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 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者,始足當 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判決參照)。茲審酌 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及保持 共同生活之圓滿,夫妻雙方應互負忠誠之義務,為法律所保 護之法益,夫妻是否違反該義務,本涉及夫妻各自生活上之 隱私,此項隱私權在夫妻應互負忠誠義務下,應有所退讓。 況配偶是否違反忠誠義務本質上具有高度隱密性,證據之取 得本極其困難。基此前提,不法行為人之隱私權與被害人之 訴訟權發生衝突時,兩者間應為一定程度之調整,並應容許 一定程度之不貞蒐證權。準此,以侵害隱私權之方式而取得 之證據,應視證據之取得是否符合比例原則,非得概予排除 。是以夫妻身分法益遭受侵害且情節重大時,其中一方蒐集 證據過程,若是與另一方隱私權、秘密通訊權發生衝突時, 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應衡量雙方權益輕重、證據取得方式等 各項因素而認定。 2.本件上訴人提出翻拍○○○手機LINE之系爭對話紀錄,雖自 承係於○○○離開手機周圍時所拍得,故上訴人顯未得○○ ○之同意而翻拍並提出於法院做為證據。查,本院審酌上 訴人與○○○係共同居住之夫妻,生活範圍高度重疊,二人 互相使用手機,或是其中一方代接、代為查看另一方手機, 均屬共同生活之一部;在此情形下,夫妻間關於手機等資料 之隱密性,顯然低於一般人之期待。則上訴人接觸○○○手 機,進而翻拍○○○手機所儲存LINE之系爭對話紀錄,對於 ○○○隱私或秘密通訊所造成侵害程度,遠低於上訴人配偶 法益之重要性。依前開說明,尚不得認為此部分證據欠缺證 據能力。且民事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常以隱秘方 式為之,上訴人舉證極其不易,客觀上實難苛求上訴人必須 另採其他方式加以取證。又上訴人既未採行任何強暴、脅迫 或其他相類方式,取得系爭對話紀錄,是揆諸前揭說明,本 院認上訴人所提系爭對話紀錄之證據方法,得憑為本件認定 被上訴人有無不法侵害上訴人配偶權事實之證據,被上訴人 辯稱因上訴人係違法取得系爭對話紀錄,不能作為證據云云非可採。 3.又上訴人翻拍之內容,雖為被上訴人與○○○之系爭對話紀 錄,但被上訴人傳送訊息予○○○後,依社會通念無法期待 或限制○○○不予提供他人查閱,故難認被上訴人就此對話 紀錄內容,具有不受侵擾之自由,且上訴人提出系爭對話紀 錄,係於本件侵害配偶權中,欲證明上訴人所述為真所提 之舉證行為,屬訴訟權之一環,至被上訴人是否有侵害上訴 人配偶權之情事,乃調查證據後之結果,是本件上訴人上開 之蒐證行為,並無對被上訴人之隱私權造成侵害。再者,由 系爭對話紀錄內容觀之,乃被上訴人與○○○長期性、漸次 發生之行為,故上訴人僅能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22所示時間 查看並翻拍○○○之手機,且其蒐證內容僅為其兩人之對話 內容,就保護之法益與取得之手段間,尚不違反比例原則, 仍得採為證據,故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之行為,違反過量 禁止原則,不能作為證據云云,自無可採。 (四)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3項規定,請求 被上訴人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有無理由?其金額應以若 干為適當?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 ,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 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 第1項前段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 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 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 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 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 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 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裁判意旨參照)。是於婚姻關 係存續中,不容忍他人對婚姻本質加以破壞,倘有予以干擾 或侵害者,即屬破壞基於婚姻配偶權關係之生活圓滿、安全 及幸福法益,該等行為與婚姻配偶權益所受之損害間自有相 當因果關係。 2.本件觀諸被上訴人與○○○所為如附表所示系爭對話紀錄, 其內容包括如情侶般之親暱、私密對話、更提及炒飯(從事 性行為之暗喻)、MC提早來、並談論下半身等話題,且傳送 之影片、照片帶有情色或性暗示意味,屬具相互挑逗、引起 情欲之往來,顯非一般成年男女之正常社交對話,已逾越社 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曖昧情愫,則被上訴人與○○○間之 對話互動,足以破壞上訴人與○○○間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 、安全及幸福,已構成侵權行為。被上訴人雖抗辯系爭對話 紀錄僅為二人互懷戀慕情愫,無從認定其間實質上有何逾越 正常社交分際之行為云云,委無足取。本件被上訴人既明知 ○○○有配偶,仍與其為逾越男女正常交往之對話,已不法 侵害上訴人之配偶權,破壞上訴人之婚姻圓滿安全及幸福, 核屬侵害上訴人關於配偶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致上訴人 精神受有痛苦,是上訴人依上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非財 產上之損害(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 3.又按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 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 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 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參酌上訴人為國中畢業,先前任職 自家經營之公司,月薪約3萬餘元,目前因公司停業即從事 農作,於105、106年度申報所得,依序為479元、0元,申報 財產有房屋1筆、土地1筆,共計2筆,申報財產總額256萬1, 700元;被上訴人為高中畢業,目前為保險業務員,於105、 106年度申報所得,依序為44萬1,786元、38萬4,787元,申 報財產有房屋1筆、土地2筆、汽車1輛、投資2筆,共計6筆 ,申報財產總額1,176萬8,790元等情,業經兩造陳述在卷, 並有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 原審卷第210-211頁、第259頁、原審外放卷);復斟酌被上 訴人與○○○系爭對話紀錄內容、程度,及上訴人所受精神 上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 慰撫金以15萬元為適當。上訴人逾此範圍之精神慰撫金請求 ,則屬無據。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之規定,債務 人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 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 有同一效力。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 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亦為 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所明定。本件上訴人對被上訴 人之侵權行為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上訴人提 起本件民事訴訟,且起訴狀繕本於108年1月2日寄存送達被 上訴人住所,有原審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見原審卷第129頁 ),被上訴人遲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上訴人就上開 請求應予准許之部分,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之翌 日起,即自同年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核無不合,亦為有憑。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3項 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 訴人之翌日即108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從而,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 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 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 2項所示。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 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 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 駁回此部分之上訴。 五、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康孝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附表:被上訴人與○○○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 │編號│上訴人翻拍日期(民 │ 對話內容 │卷證出處 │ │ │國) │ │ │ ├──┼─────────┼───────────────┼─────┤ │1 │106年11月27日 │(○○○:把妳想到會離開) │本院卷 │ │ │ │被上訴人:我想你把我丟棄了 常│第149頁(原│ │ │ │ 想到流淚 │證5) │ │ │ │ 我離開對你好啊 │ │ │ │ │(○○○:一定不會!我們的感情 │ │ │ │ │ 不會散) │ │ ├──┼─────────┼───────────────┼─────┤ │2 │107年9月11日 │被上訴人:想你(貼圖) │本院卷 │ │ │ │(○○○:在吃飯) │第153頁(原│ │ │ │被上訴人:宵夜了 │證7) │ │ │ │(○○○:跟朋友喝酒) │ │ │ │ │被上訴人:嗯 結束了嗎? │ │ ├──┼─────────┼───────────────┼─────┤ │3 │107年9月4日 │(○○○:我想睡覺了) │本院卷 │ │ │ │被上訴人:好,你去睡 │第155頁(原│ │ │ │(○○○:會夢到我嗎) │證8) │ │ │ │被上訴人:晚安 │ │ │ │ │ 你夢我就好 │ │ ├──┼─────────┼───────────────┼─────┤ │4 │107年1月14日 │被上訴人:我們好少見面 │本院卷 │ │ │ │(○○○:這兩天見面) │第157頁(原│ │ │ │ │證9) │ ├──┼─────────┼───────────────┼─────┤ │5 │107年1月15日 │(影片) │本院卷 │ │ │ │被上訴人:你喜歡哪個 │第161頁(原│ │ │ │(○○○:喜歡妳的) │證10) │ │ │ │被上訴人:你最近好狗腿 │ │ │ │ │ 吃飯了沒 │ │ │ │ │ 記得要刪除 │ │ ├──┼─────────┼───────────────┼─────┤ │6 │107年4月10日 │(○○○:我要睡了!等明天確定時│本院卷 │ │ │ │ 間 │第167頁(原│ │ │ │ 去越南工作一定會學會 │證13) │ │ │ │ 唱歌也一樣) │ │ │ │ │被上訴人:去睡吧 │ │ │ │ │(○○○:好) │ │ │ │ │被上訴人:你叫我起床 我叫你睡│ │ │ │ │ 覺 │ │ │ │ │(○○○:是啊) │ │ │ │ │被上訴人:快去睡要刷牙 │ │ ├──┼─────────┼───────────────┼─────┤ │7 │107年5月2日 │被上訴人:趟在沙發上 │本院卷 │ │ │ │(○○○:一定會想其他的事情)│第175-177 │ │ │ │… │頁(原證16 │ │ │ │被上訴人:想你怎麼還沒賴 │) │ │ │ │… │ │ │ │ │ (影片) │ │ │ │ │被上訴人:你最愛看扭屁股了 │ │ │ │ │ 我搖不出來 │ │ │ │ │ 你學給我看 │ │ ├──┼─────────┼───────────────┼─────┤ │8 │107年5月8日 │(○○○:妳好看 │本院卷 │ │ │ │ 她們都老了) │第181、189│ │ │ │被上訴人:我最老 │頁(原證18 │ │ │ │ 情人眼裡出西施 │) │ │ │ │… │ │ │ │ │(○○○:看相片真的妳很美 │ │ │ │ │ 沒有老態) │ │ │ │ │被上訴人:我就說情人眼裡出西施│ │ ├──┼─────────┼───────────────┼─────┤ │9 │107年5月19日 │被上訴人:口是心非 │本院卷 │ │ │ │ 為什麼都不願意聯絡!?│第199頁(原│ │ │ │(○○○:沒事啦!等待機會啊) │證19) │ │ │ │被上訴人:是嗎? │ │ │ │ │(○○○:躲在冷氣房裡) │ │ │ │ │被上訴人:你讓我好沒安全感 │ │ │ │ │… │ │ │ │ │(○○○:沒妳一起吃啊) │ │ │ │ │被上訴人:少來!你已經把我遺忘 │ │ │ │ │ 了! │ │ │ │ │ 你所有的行程都沒有我│ │ │ │ │ ! │ │ ├──┼─────────┼───────────────┼─────┤ │10 │107年6月4日 │被上訴人:要幫你加油嗎? │本院卷 │ │ │ │(○○○:一定要的) │第209頁(原│ │ │ │被上訴人:加油+++++ │證20) │ │ │ │ 默默的 │ │ │ │ │(○○○:實在很溫柔、體貼) │ │ │ │ │被上訴人:是傻 │ │ │ │ │(○○○:一定不會!妳很值得讓 │ │ │ │ │ 我愛的人 │ │ │ │ │ 明天我要去台北開會! │ │ │ │ │ 有重要的事要解決 │ │ │ │ │被上訴人:嗯 │ │ │ │ │ 去休息 │ │ ├──┼─────────┼───────────────┼─────┤ │11 │107年6月12日 │(○○○:厲害了!我的雪雪!!) │本院卷 │ │ │ │被上訴人:(親吻之貼圖) │第211頁(原│ │ │ │ │證21) │ ├──┼─────────┼───────────────┼─────┤ │12 │107年6月17日 │(AV女優拍攝現場秘辛文章) │本院卷 │ │ │ │被上訴人:未滿18不能看 │第213、215│ │ │ │(○○○:哈哈哈哈!說妳嗎?) │頁(原證22 │ │ │ │… │) │ │ │ │(○○○:起床了嗎!) │ │ │ │ │被上訴人:上班了 │ │ │ │ │(○○○:好!今天行程滿檔) │ │ │ │ │被上訴人:去哪裡、做什麼 │ │ ├──┼─────────┼───────────────┼─────┤ │13 │107年6月21日 │(被上訴人傳送多個帶有色情之影│本院卷 │ │ │ │片予○○○) │第217、219│ │ │ │被上訴人:很難看 │、221、227│ │ │ │(○○○:誰的?!) │頁(原證23 │ │ │ │被上訴人:什麼誰的 │) │ │ │ │(○○○:無聊、不好看 │ │ │ │ │ 有作愛的嗎) │ │ │ │ │被上訴人:沒有 │ │ │ │ │… │ │ │ │ │(○○○:看妳的相片!幻想比較 │ │ │ │ │ 實際) │ │ │ │ │(被上訴人傳送自己的自拍照) │ │ ├──┼─────────┼───────────────┼─────┤ │14 │106年11月29日 │(○○○:私密的話只有我們兩人│本院卷 │ │ │ │ 可說 │第231頁(原│ │ │ │ 不能公開) │證26) │ │ │ │被上訴人:當然啊 │ │ │ │ │(○○○:私下妳敢嗎) │ │ │ │ │被上訴人:? │ │ │ │ │ 敢什麼 │ │ │ │ │(○○○:敢去做嗎?) │ │ │ │ │被上訴人:敢啊! │ │ │ │ │ 你知道他們這樣也不用│ │ │ │ │ 自己生氣,自己傷身心│ │ │ │ │ 情受影響 │ │ │ │ │ 你昨天跟我說你有燥鬱│ │ │ │ │ 的傾向我好心疼 │ │ ├──┼─────────┼───────────────┼─────┤ │15 │107年2月9日 │(○○○:妳是很想炒飯厚 │本院卷 │ │ │ │ 晚點再聊) │第235頁(原│ │ │ │被上訴人:好 │證27) │ │ │ │(○○○:吃飽了) │ │ │ │ │被上訴人:我正在吃 │ │ │ │ │ 冷到MC都提早來了 │ │ ├──┼─────────┼───────────────┼─────┤ │16 │107年3月25日 │(○○○貼一則AV女優網路新聞)│本院卷 │ │ │ │… │第237頁(原│ │ │ │(○○○:妳躺著比較好看 │證28) │ │ │ │ 上回妳傳一張躺在床上│ │ │ │ │ 的相片!就是不一樣了 │ │ │ │ │ ) │ │ │ │ │被上訴人:拜託 │ │ ├──┼─────────┼───────────────┼─────┤ │17 │107年4月19日 │(○○○:我的舊病又復發了! │本院卷 │ │ │ │ 腳痛) │第239頁(原│ │ │ │被上訴人:心疼 │證29) │ │ │ │ 明天就回來了 │ │ ├──┼─────────┼───────────────┼─────┤ │18 │107年5月19日 │被上訴人:為什麼沒味道 │本院卷 │ │ │ │(○○○:沒妳一起吃) │第241頁(原│ │ │ │被上訴人:少來!你已經把我遺忘 │證30) │ │ │ │ 了! │ │ │ │ │ 你所有的行程都沒有我│ │ │ │ │ ! │ │ ├──┼─────────┼───────────────┼─────┤ │19 │107年7月8日 │被上訴人:親愛的應哥哥你在做什│本院卷 │ │ │ │ 麼 │第243頁(原│ │ │ │(○○○:在工作) │證31) │ ├──┼─────────┼───────────────┼─────┤ │20 │107年7月16日 │被上訴人:我們四個月沒見面了 │本院卷 │ │ │ │(○○○:是嗎?有這麼久了?!)│第245頁(原│ │ │ │被上訴人:是的,整整4個月 │證32) │ │ │ │(○○○:從來不曾這樣的) │ │ │ │ │被上訴人:對 │ │ │ │ │(○○○:還好妳沒跑掉 │ │ │ │ │ 妳先吃飯 │ │ │ │ │被上訴人:你希望我跑掉 │ │ ├──┼─────────┼───────────────┼─────┤ │21 │107年7月20日 │(被上訴人傳送其自拍照予○○○│本院卷 │ │ │ │) │第249、253│ │ │ │(○○○:看不出年紀) │頁(原證33 │ │ │ │被上訴人:是怕你忘了傳給你看 │) │ │ │ │… │ │ │ │ │(被上訴人傳送具性暗示之圖片予│ │ │ │ │○○○) │ │ │ │ │被上訴人:你喜歡這 │ │ │ │ │(○○○:只喜歡妳的) │ │ ├──┼─────────┼───────────────┼─────┤ │22 │107年8月6日 │(○○○傳送其自拍上半身裸照予│本院卷 │ │ │ │被上訴人) │第257、261│ │ │ │(○○○:怕妳忘記我!) │頁(原證34 │ │ │ │被上訴人:皮皺皺,哈哈哈 │) │ │ │ │… │ │ │ │ │被上訴人:以後你不要傳裸照 │ │ │ │ │ 會嚇人 │ │ │ │ │(○○○:只照上部!如照下部會 │ │ │ │ │ 嚇呆妳) │ │ │ │ │被上訴人:哈哈哈,我才不會給你│ │ │ │ │ 嚇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