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486號
上 訴 人 瑛誼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宗明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
複代理人 黃鈴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珮茹
許惠茹
被
上訴人 廣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克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及
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8日上午
10時10分,在本院第36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被上訴人未將民事答辯四狀附件四至十七(問題反應單)
之
繕本送達上訴人,上訴人已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否認
上
開附件之
形式真正,請被上訴人速具狀說明有何證據證明上
開附件之真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芬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