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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度再易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47號 再審原告  崇佑裝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群曜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周庭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 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5,000 元,應徵裁判費14,20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 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錫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