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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度再易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5號 再審原告  陳志昇即振昇土木包工業 再審原告對其與再審被告駿隆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9,42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