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5號
再審原告 陳志昇即振昇土木包工業
再審原告對其與再審
被告駿隆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
不當
得利事件提起再審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9,420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9,91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