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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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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度勞上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災補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字第49號 上 訴 人 蔡秉宸 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 被上訴人  全貿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達 被上訴人  林育洲       洪貴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常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10   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二、兩造應陳報魏錦明之可受送達地址。 三、被上訴人應陳報製作原證三即上證3薪資計算明細表之人其   真實姓名及可受送達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麗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