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勞上易字第2號
上 訴 人 夏爾國際語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昭宏
訴訟代理人 葉千慈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被
上 訴 人 Colldeforns Gracia Alberto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6日所為
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姓名「Colldefoms
Gracia Alberto」之記載,應更正為 「Colldeforns Gracia
Alberto」。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
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
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
一性,亦有
上開法條之
適用。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關於當事人姓名之顯然錯誤,應依首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