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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度勞上易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易字第2號 上 訴 人 夏爾國際語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宏 訴訟代理人 葉千慈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被上 訴 人 Colldeforns Gracia Alberto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6日所為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姓名「Colldefoms Gracia Alberto」之記載,應更正為 「Colldeforns Gracia Alberto」。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 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 一性,亦有上開法條之用。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關於當事人姓名之顯然錯誤,應依首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