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勞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大南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惠美
相 對 人 賴宥翔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年度
勞訴字第25號裁定,
駁回抗告之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
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抗告人就其與相對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對原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8月22日所為判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
費,經原法院107年 9月1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
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該裁定於同年 9
月17日送達予抗告人,
惟逾期仍未據繳納,經原法院於 107
年10月8日以107年度勞訴字第25號裁定駁回上訴;抗告人不
服,並以其業已提起上訴,期間因其
法定代理人之配偶長期
臥病,法定代理人忙於照顧,疏未依規定繳交上訴裁判費用
為由,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原法院於同年
10月2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送達後 5日內補正,該命繳納裁
判費之裁定,業於同年11月 1日合法送達抗告人,然抗告人
逾期
迄仍未補繳抗告裁判費,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
可稽
(見原審卷154、156-160頁),
揆諸首揭說明,原法院於同
年12月 3日裁定駁回其抗告,核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前詞
,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駁回其
抗告。
三、據上論結,
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簡燕子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
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
須按照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同時委任
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