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38號
上 訴 人 有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好
上 訴 人 祐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丁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尤秀鈴
律師
被 上 訴人 台灣自來
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谷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終結
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受命法 官 陳蘇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