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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度建上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38號 上 訴 人 有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好 上 訴 人 祐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丁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 4萬5307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 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 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亦為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度建上字第38號判決,提起第 三審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萬672 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萬53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陳蘇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