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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度建上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被告  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森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被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受告知訴訟人 世合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廷秉 代 理 人  江長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 詞辯論,並改行準備程序,定於民國109 年7 月28日下午3 時45 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