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反訴被告 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茂森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反訴原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受告知訴訟人 世合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廷秉
代 理 人 江長潤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
言
詞辯論,並改行
準備程序,定於民國109 年7 月28日下午3 時45
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