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博德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詠昱
訴訟代理人 熊賢安
律師
被
上訴人 玉鼎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滕雅珍
訴訟代理人 魏宏哲律師
上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再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