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再字第3號
再審原告 忠明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仁揚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駿州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本院104年度建上字第33號
確定判決
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聲明請求:(一)原確定判決廢棄。(
二)前開廢棄部分,再審被告應再給付再審原告新臺幣(下同)
534萬0,955元,及其中519萬0,062元,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
其中15萬0,893元自民國103年6月2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核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4萬0,95
5元,應徵
裁判費8萬0,94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
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康孝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