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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度建再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再字第3號 再審原告  忠明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仁揚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駿州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本院104年度建上字第33號確定判決 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聲明請求:(一)原確定判決廢棄。( 二)前開廢棄部分,再審被告應再給付再審原告新臺幣(下同) 534萬0,955元,及其中519萬0,062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其中15萬0,893元自民國103年6月2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4萬0,95 5元,應徵裁判費8萬0,94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 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康孝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