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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度抗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79號 抗 告 人  信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淑惠 相 對 人  吳炎山 上列當事人假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全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伊為崧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崧凌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下同)99年 8月12日向案外人 陳哲甫購買坐落彰化縣○○鎮○○段 ○○○○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考量經營商業之風險,於99年 8月27日與抗 告人丁淑惠約定將系爭土地借名登記於其名下,惟仍由伊管 理、使用。又伊於100年 8月1日以翌景生化有限公司(下稱 翌景公司)名義於系爭土地上興建二建物{分別為同段 768 建號(即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 ○○○巷○○弄○○號)、 769建號(即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 ○○○巷○○弄○○號) ,下稱系爭768、769建號建物}均登記於翌景公司名下,並 供作崧凌公司辦公處所之用。再於101年5月16日出資設立抗 告人信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信威公司),並以丁淑惠 為信威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同時以系爭 769建號建物為信威 公司營業所在地。翌景公司亦以系爭 768建號建物為營業所 。於107年9月18日因融資需要,又將系爭768、769建號建 物改登記於信威公司名下,並於同日以信威公司名義、以系 爭土地及系爭768、769建號建物(以下合稱系爭房地)設定 抵押權擔保,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 作金庫)貸款新臺幣(下同)1680萬元。綜上,伊為系爭房 地之實際所有權人,系爭房地僅係分別借名登記於抗告人名 下,為防止系爭房地遭抗告人移轉或遭法院拍賣,伊以民 事起訴狀繕本送達抗告人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 並以借用物返還請求權法律關係,訴請抗告人返還系爭房 地。而系爭房地已因抗告人債務問題設定擔保,為防止抗告 人再設定他項權利致系爭房地價值減損,日後有執行無實益 、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伊願供擔保,請求准就系 爭房地為假處分等語。經原法院准於相對人供擔保後,抗告 人對於如附表所示系爭房屋不得為移轉、設定負擔、出租及 其他一切處分行為,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 二、抗告意旨略以:系爭房地分別為伊等所有,翌景公司及信威 公司均由伊等實際管理、使用及營運,相對人主張系爭房地 借名登記予伊等並事實,且相對人更未經釋明有假處分之 原因存在,原裁定於相對人未先釋明假處分之原因,逕以供 擔保之方式代替釋明義務,違背法律之規定,爰請求廢棄原 裁定等語。 三、相對人則以:伊已對抗告人提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本案訴訟 ,有待本案訴訟審認實體事項,抗告人據以實體事項之理由 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應屬無據,伊業已釋明假處分之請求 及原因,伊亦陳明若釋明不足,願供擔保以代釋明,原裁定 並無不當等情並聲明:抗告駁回。 四、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 請假處分;又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 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532條定有明文 。所謂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係指為請求標 的之物,其從前存在之狀態,已有變更或將有變更而言(最 高法院20年抗字第 33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請求及假處分 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 保或法院認為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 假處分,亦為同法第533條前段準用第526條第1項、第2項所 明定。所謂釋明,乃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未能使法院達於確信 之程度,僅在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 為如此者為已足。又依前開規定,只須債權人有所釋明,縱 未達到使法院產生較薄弱之心證,相信其主張之事實大致可 信之程度,亦屬「釋明不足」,而非全無釋明。是債權人 就假處分之請求及原因已為釋明,或其釋明雖有不足,而債 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即得准許之。而假處 分係保全強制執行方法之一種,原為在本案請求尚未經判決 確定以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 ,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而設,至債權人聲 請假處分所主張之權利,債務人對之有所爭執者,應於現在 或將來有訴訟繫屬時,請求法院為本案之判決,以資解決, 尚非聲請假處分時,先應解決之問題(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 第72號判例意旨參照)。 五、經查: ㈠相對人聲請假處分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房地之土地登 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購買房地資金明細、 工程契約書、辦公室設備、空調、燈具、水電等請款單、水 費收據、公證書、租賃契約書(見原法院卷第 13-84頁)為 證,自認其就假處分之請求已有相當之釋明。 ㈡有關假處分原因之事實,相對人主張系爭房地業已設定最高 限額抵押權予合作金庫之事實,有系爭房地土地登記第二類 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雖兩造間就系爭房地 係由何人設定上開抵押權存有爭執,惟抗告人既主張系爭房 地為其所有,僅是借名登記在抗告人名下,則系爭房地即處 於抗告人得隨時處分之狀態,亦即抗告人隨時可就系爭不動 產再為移轉、設定負擔(設定二胎即第二順位抵押權)或其 他處分行為,況且相對人業已對抗告人提起請求返還借名登 記物之本案訴訟,此有相對人提出之起訴狀繕本(見本院卷 第 25-34頁)附卷可稽,則相對人主張其恐因請求標的之現 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故有為假處 分之必要,應認已提出相當之釋明,且相對人既陳明願供擔 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原裁定因而命相對人供相當之擔保後, 禁止抗告人就系爭房地為一定行為之假處分,核無不合。 ㈢綜上,抗告意旨雖認相對人所提出之相關事證,無法釋明假 處分之原因云云。惟,由前開相對人提出之證據資料觀之, 已足釋明並使本院相信兩造就如附表所示系爭房地存有借名 契約,而系爭房地在分別登記予抗告人後,確實設定最高限 額抵押權予合作金庫,乃屬對系爭房地為不利益處分,致本 案請求標的之現狀存有負擔,自有增加日後執行困難之虞, 則抗告人以相對人就假處分之原因未為釋明,尚無可採。是 相對人聲請假處分,就假處分之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業已 提出上開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產 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皆屬已有相當之釋明,且其釋 明不足部分,供擔保即可補足。從而,原法院認相對人之聲 請,尚無不合,准相對人以 326萬5759元為抗告人供擔保後 ,禁止抗告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讓與、設定抵押、出租及 其他一切處分之行為,於法並無違誤。 六、綜上所述,原裁定依相對人之聲請,准相對人供擔保後就抗 告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假處分,核無違誤。抗告意旨 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簡燕子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 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備 註│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登記名義人│ ├─┼───┼────┼───┼───┼──────┼─┼─────┼──────┼─────┤ │1│彰化縣│和美鎮 │福馬 │ │212 │ │584.99 │全部 │丁淑惠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 利 │備 註│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 圍 │登記名義人│ ├─┼──┼───────┼───┼───────────┼─────┼─────┼─────┤ │1 │768 │彰化縣和美鎮福│鋼筋混│一層:197.60 │----------│ 全部 │信威生物科│ │ │ │馬段212地號 │凝土造│二層:197.60 │ │ │技有限公司│ │ │ │--------------│、作業│三層:197.60 │ │ │ │ │ │ │彰化縣和美鎮糖│廠房、│四樓:17.55 │ │ │ │ │ │ │友里東萊路151 │辦公室│合計:610.35 │ │ │ │ │ │ │巷10弄35號 │、4層 │ │ │ │ │ ├─┼──┼───────┼───┼───────────┼─────┼─────┼─────┤ │2 │769 │彰化縣和美鎮福│鋼筋混│一層:184.86 │----------│ 全部 │信威生物科│ │ │ │馬段212地號 │凝土造│二層:184.86 │ │ │技有限公司│ │ │ │--------------│、作業│三層:165.00 │ │ │ │ │ │ │彰化縣和美鎮糖│廠房、│合計:534.72 │ │ │ │ │ │ │友里東萊路151 │3層 │ │ │ │ │ │ │ │巷10弄27號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