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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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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度聲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生士精密行即楊享奮 法定代理人 楊享奮 上列聲請人因與仕元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陳重如間契約不履行損 害賠償事件(本院 108年度上易字1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 108年度上易字第19號 事件,於民國108年2月14日、108年5月16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 。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 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 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 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 50元,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 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被上訴人在開庭有不符事實內容,要求交 付全部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讓上訴人可以知道被上訴人說 詞錯誤之處等語。 三、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認聲請人之上開聲請,經 核於法尚無不合,依首開規定,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 開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 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黃綵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