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生士精密行即楊享奮
上列
聲請人因與仕元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陳重如間契約不履行
損
害賠償事件(本院 108年度上易字第1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 108年度上易字第19號
事件,於民國108年7月3日
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
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
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
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
50元,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
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因被
上訴人在
言詞辯論時有不符事實陳述,
請求交付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9號事件民國108年7月3日
期
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本院調取
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依首開規定,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
規定支付費用)。另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
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黃綵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