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海喬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花錦綿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臺中榮民總醫院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
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1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7年度上易字114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民國
108年7月29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交付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
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
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
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14號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之當事人,為瞭解開庭內容並釐清事實及理由,
爰聲請
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
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
利益之理由,
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
諭知聲請人
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
目的使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杭起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