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芳銘
相 對 人 亞洲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108年度上字第2號),聲
請退還溢繳
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二萬四千五百零二元,應予返
還。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就
兩造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因原審
(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22號)判決伊敗訴
,伊不服而依法聲明
上訴,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26,002元。然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依相對人提出內
政部
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資料,及
按伊所設置行動
通信設備(下稱
系爭基地臺)占用面積計算,核定為38,030
元,並載明於本院108年度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中,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為1,500元,是伊溢繳第二審裁判費24,502元,
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聲請退還等語。
二、按
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訴訟費用如因誤會或其他原因而有溢收情事者,
當然應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及其立法理由
均有明文。查,本院於審理中依相對人提出內政部不動產交
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資料,及系爭基地臺占用面積0.74平方
公尺計算(即以總價15,900,000元÷區分
所有權人總面積30
9.38平方公尺×0.74平方公尺=38,030元,小數點後無條件
捨去),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8,03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且兩造亦未聲明不服,此有本院108年4月24
日
準備程序筆錄附卷
可稽(見本院上訴卷第130、132、135
頁)。茲聲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時已向原審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26,002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
足憑(見本院上訴卷
第8頁),則聲請人溢繳24,502元(計算式:26,002-1,500
=24,502)。是聲請人聲請退還所溢繳第二審裁判費24,502
元,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