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慶忠
訴訟
代理人 蘇仙宜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俊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
害補償事件(本院107年度勞上字第46號),聲請
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
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
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106年度
勞訴字第201號),並聲請
訴訟救助,經該院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以106年度救字第17
5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有該裁定附卷
可稽,依
首揭規定,
其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亦及於上訴審,
乃聲請人提起本件上
訴,再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即屬無從准許,且亦無必要,
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
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