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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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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度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慶忠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俊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 害補償事件(本院107年度勞上字第4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106年度勞訴字第201號),並聲請 訴訟救助,經該院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以106年度救字第17 5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有該裁定附卷可稽,依首揭規定, 其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亦及於上訴審,乃聲請人提起本件上 訴,再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即屬無從准許,且亦無必要, 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