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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度重上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林靖晏 被 上訴人 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大永 被 上訴人 李慈琴       鄔保才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被 上訴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被 上訴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被 上訴人 傑彪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莚翰 被 上訴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上訴人 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列當事人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 2月10日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24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之關係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並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21 萬6,0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 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 判費或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者,原第 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依同法第 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對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2 4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 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其上訴程式自有欠缺。且經核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三 審裁判費21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此部分上訴程式 亦有欠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 補正上開程式之欠缺,逾期不補正,即認為其上訴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