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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度重上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40號 上 訴 人 鑫利謚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仁謚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何慶元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於 民國109年2月2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之關係人訴訟代理人委任狀及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 捌萬肆仟柒佰壹拾陸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9年3月20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民 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 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正本7日內補正。又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 上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62萬7,6 45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8萬4,716元,併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7日內如數補繳。上訴人如逾期未補正前開事項,即裁定 駁回其上訴。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