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84號
上 訴 人 潘美雪
吳慧玲
被
上訴人 衛吾康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
人 葉俊源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
19日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84號所為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補正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之
關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並繳納第三審
裁判費新臺幣44
萬7,748元,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
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
上開規定繳納裁
判費或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者,原第
二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依同法第
481條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對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84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惟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
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其
上訴程式自有欠缺。且經核本
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78萬8,200元【計算式
:(彰化縣○○鎮○○段○○○○號土地面積3,144㎡×公告現
值每平方公尺8,000元)+(同段746地號土地面積1,515㎡×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000元)+(同段748地號土地面積672
㎡×公告現值每平公尺4,600元)=32,788,200元】,應徵第
三審裁判費45萬0,828元,另上訴人於第一審溢繳裁判費880
元、第二審溢繳2,200元,扣除該部分後應繳44萬7,74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此部分上訴程式亦有欠缺。茲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程式之欠缺,逾
期不補正,即認為其
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其餘
部分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