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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度重上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84號 上 訴 人  潘美雪        吳慧玲 被 上訴人  衛吾康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葉俊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 19日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84號所為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之關係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並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44 萬7,748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 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 判費或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者,原第 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依同法第 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對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84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 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其上訴程式自有欠缺。且經核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78萬8,200元【計算式 :(彰化縣○○鎮○○段○○○○號土地面積3,144㎡×公告現 值每平方公尺8,000元)+(同段746地號土地面積1,515㎡×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000元)+(同段748地號土地面積672 ㎡×公告現值每平公尺4,600元)=32,788,200元】,應徵第 三審裁判費45萬0,828元,另上訴人於第一審溢繳裁判費880 元、第二審溢繳2,200元,扣除該部分後應繳44萬7,74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此部分上訴程式亦有欠缺。茲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程式之欠缺,逾 期不補正,即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