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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大銀幕視聽音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安亮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被上訴人  何國勝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於108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確定部分除外)由上訴人負擔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有臺中市○○區○○路○○○號 房屋(下稱960號房屋)出租供原審共同被告○○○○○○ (下合稱○○等2人,已判決確定)共同經營○○○日式火 鍋餐廳(下稱○○○火鍋店),詎渠等竟加裝插座、提供 電源予○○○火鍋店2樓A冷凍櫃使用,疏未注意維護使用及 保管屋內電器設備之安全,致該屋於民國100年12月4日清晨 ,因2樓A冷凍櫃電源線短路發生火災,延燒至伊所承租之同 路958號1、2樓房屋(下稱958號房屋),造成屋內高級音響 、電力設備、網路、裝潢、辦公設備、收藏等物品全毀,伊 就所受損害為一部分請求如下:1樓空間(不含貨物)新臺 幣(下同)3萬5955元、2樓營業裝潢及營業生財135萬3871 元、貨物(包括1、2樓)861萬7975元,扣除伊向新光產物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公司)投保貨物火災保險所獲 理賠647萬7996元,合計352萬9805元,伊得依民法第184條 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 償等情。求為命被上訴人如數給付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等2人及被上訴人並負連帶責任 之判決。(○○等2人業經判決確定,該部分未繫屬本院,不 予贅述) 二、被上訴人辯稱:本件引燃火災之960號房屋內之A冷凍櫃電器 設備,係由○○等2人向他人盤店購入,渠等應自負保養、 維護之責,因此火災之發生與被上訴人有無維護屋內電器設 備無關。上訴人向原審追加被告○○○○(亦已判決確定) 承租958號房屋,經○○○○表明二樓有增建,並取得○○ ○○提供之建物登記謄本、使用執照、房屋稅單等資料,辦 理營業登記,難以推諉其不知增建,且是否增建亦與火災發 生無關。而系爭房屋建造後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84條之1規定,不能溯及適用。上訴人未舉證其損害,威 信公司公證報告則難據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等語,並答辯 聲明:上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不服,提起 上訴,上訴聲明:⒈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⒉上廢 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52萬9805元,及自101年3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⒊原判決關 於命○○○○○○應連帶給付上訴人352萬9805元及自101年 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與前第二項 所判決金額,如有其中一被告為給付上訴人,在該已給付金 額之範圍內,他被告免為給付之義務(第3項部分核屬減縮 聲明,被上訴人亦無意見【見本院發回卷第83頁反面】,應 予准許)。⒋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答 辯聲明:駁回上訴。兩造於本院補充陳述略以: ㈠上訴人部分:系爭958、960號房屋之後半段均係違章建築, 欠缺消防安全設施,其隔牆材質未符規定,致加速延燒,造 成上訴人財物損失,為有可歸責事由等語。 ㈡被上訴人部分:本件火災之原因係○○等2人共同經營之○ ○○日式涮涮鍋2樓冷涷櫃電源線電器設備短路所造成,與 伊無涉,且伊無可歸責事由;A冷涷櫃屬於未固定安裝,易 於移動之動產,並非土地之工作物等語。 四、兩造不爭執及爭執事項:(見本院發回卷第76頁及背面、第 83頁背面及84頁) ㈠不爭執事項: ⒈上訴人向原審追加被告○○○○承租臺中市○○區○○路 ○○○號房屋,經營視聽音響買賣。 ⒉99年10月18日原審被告○○○向被上訴人承租臺中市○○區 ○○路○○○號房屋,約定租期到102年10月31日,嗣於100年7 月25日另改由原審被告○○○向被上訴人何國勝承租上開房 屋,租期也是到102年10月31。該址係由「○○餐館」經營 ○○○日式火鍋店,而「○○餐館」登記負責人為原審被告 ○○○。 ⒊原審被告○○○○○○為夫妻關係;○○與原審被告○○○ 為叔侄關係。 ⒋100年12月4日凌晨6時13分許,因○○○日式火鍋店內發生 火災,延燒至上訴人所經營之視聽音響器材店。 ㈡兩造爭執事項: ⒈原審被告○○等2人購買之A冷凍櫃是否僅為放置在系爭960 號屋內,屬於未固定安裝,易於移動之動產(電器設備)? ⒉本件火災之起火原因為何?是否非因A冷凍櫃「電器本體」 電源線短路單一原因所引起,而係屬於系爭960 號房屋建築 物內部設備之水電配置管線設備所致? ⒊臺中市○○區○○路○○○ 號房屋之出租人即被上訴人何國勝 有無可歸責之原因? ⒋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何國勝賠償3,529,805元本息,有無理由 ?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上訴人主張其向○○○○承租系爭958號房屋,經營視聽音 響買賣,嗣因100年12月4日凌晨6時13分,隔鄰960號之○○ ○日式火鍋店發生火災,延燒至958號,為兩造所不爭執。 又依台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原審卷一第 160至247頁),根據火災現場勘查紀錄、相關證人○○○等 人之證述,並綜合現場燃燒後跡象、火流延燒路徑,與監視 器攝得之影象分析,據以研判認定本件火災起火戶為960號 之○○○涮涮鍋店,起火處則為2樓東側倉庫南側A冷凍櫃附 近,至於起火原因,則研判認定:①勘查起火處(即標示牌 1)附近,未發現有瓦斯爐具等炊煮用具,故研判爐火烹調 不慎引燃火警之起火原因可排除;②勘查起火處附近,未發 現有神龕、祭祀法器等物品,故研判敬神祭祖、祭祀不慎引 燃火警之起火原因可排除;③勘查起火處附近,未發現有可 自然著火之發火源,其自然而著火之起火原因可排除;④勘 查起火處附近,燃燒跡象與易燃性液體劇烈燃燒狀態不同, 經檢視現場監視器攝得之影象,於火警發生前後,並無可疑 人物進出起火處,故人為侵入縱火引燃火警之起火原因可排 除;⑤勘查起火處附近,地面燃燒後之跡象與微弱遺留火種 燻黑點狀蓄熱深化燃燒狀態完全不同,且清理後並未發現菸 蒂殘跡,故研判菸蒂處理不慎引燃火警之起火原因可排除; ⑥勘查起火處2樓東側倉庫南側A冷凍櫃附近,A冷凍櫃電源 線絕緣被覆燒失、裸露銅線(花線)熔斷燒損嚴重,蒐證採 樣A冷凍櫃疑似短路熔斷燒損電源線(花線)送請內政部消 防署鑑析,送驗證物鑑定結果熔痕巨觀及微觀特徵與導線短 路所造成之通電痕相同。⑦綜合上述現場燃燒後跡象暨火流 延燒路徑與監視器攝得之影象分析,研判起火原因不排除A 冷凍櫃電源線電氣設備引燃火警之可能性較大等情。(見「 五、㈠起火戶研判、㈡起火處研判」、「七、結論」)據此 ,上訴人主張960號房屋內○○○火鍋店發生火災,波及958 號房屋乙節,自屬有據。惟上訴人以前開○○○火鍋店,係 ○○等2人共同經營,且960號房屋屋主亦應就屋內電氣設備 負維護保管義務,暨被上訴人將違建房屋出租他人,未依建 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4條之1規定,使房屋隔牆材 質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均違反保護他人之建築法規,被 上訴人並應本於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賠償其損害,暨主張 受損害至少1,200萬元,扣除保險理賠647萬7,996元,仍有 552萬2004元(1200萬元-647萬7,996元)等情,經被上訴 人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則本件除陳瑛等2人因火災之發 生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一節已經判決確定外,有刑事判決書附 卷可稽(見原審卷㈢第93至103頁、本院發回卷第36至61頁 ),至於出租人之被上訴人是否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應予 究明。 ㈡原審被告○○等2人購買之A冷凍櫃是否僅為放置在系爭960 號屋內,屬於未固定安裝,易於移動之動產(電器設備)? 按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所稱土地上之工作物,係指以人 工作成之設施,建築物係其例示。而建築物內部之設備如天 花板、樓梯、門窗、水電配置管線設備等,固屬建築物之成 份者,為建築物之一部,應包括在內。但機器或設備未安裝 於土地而易於移動者,即非土地上之工作物。查○○等2人 向被上訴人承租960號房屋,經營○○○火鍋店,於100年12 月4日凌晨6時13分,在該屋2樓東側倉庫南側A冷凍櫃電源線 短路造成失火,延燒至上訴人承租以經營視聽音響買賣之95 8號房屋,A冷凍櫃係○○等2人盤店時,向前手所購買,為 兩造所不爭之事實。上訴人於本件發回更審後始主張A冷凍 櫃係固定於系爭960號房屋地上,即安裝於土地而非易於移 動之工作物,然冷涷屬於電器之動產,此與一般冷涷櫃為易 於搬動而不妨礙人員出入,習慣置放於靠隔間牆邊之常情不 符,且觀之火災現場冷棟櫃係置放於2樓倉庫靠南邊隔間牆 邊,此由火災後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 所繪現場物品配置圖可知(見本院前審卷㈠第164頁),上 訴人於原審及前審均未曾主張A冷凍櫃係固定於地上,發回 後就此A冷凍櫃是否固定之有利證據,亦未舉證以實其說, 其主張即無可採。 ㈢本件火災之起火原因為何?是否非因A冷凍櫃「電器本體」 電源線短路單一原因所引起,而係屬於系爭960號房屋建築 物內部設備之水電配置管線設備所致?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就系爭960號房屋房屋內之電路設備 不良,引發本件火災乙節,對上訴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 任等語。被上訴人則辯稱火災之發生與被上訴人有無維護屋 內電器設備無關等語。經查,本件經刑案送請中央警察大學 鑑定本件火災發生原因,經該校鑑識科學研究委員會消防類 鑑定小組審閱卷證,鑑定意見為:就臺中市消防局火災原因 調查鑑定報告書現場所拍相片,與相關收集資料,於認定之 起火處所,除○○○960號2樓東側倉庫南側A冷凍櫃附近發 現之短路熔斷電源線之證物外,並無其他足以認定起火之發 火源,如瓦斯爐火、神龕祭祖、香菸菸蒂…等發火源,且其 短路熔痕有不同粗細之2種電線均呈現短路組織特徵。因此 對消防局之研判無其他意見等情,有中央警察大學101年12 月14日校鑑科字第1010009852號函在卷足憑(見刑案一審判 決書,原審卷㈢第134頁)。則依前揭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 鑑定書、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證物鑑定報告及中央警察大學函 文內容,可見本件經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中央警察大學鑑識 結果,一致認定火災發生原因係○○○火鍋店2樓A冷凍櫃電 源線電氣設備短路所造成。又前開○○○火鍋店電路設備之 無熔絲開關,於案發當時本係通電狀態,當天有發生跳脫之 情形,且無熔絲開關跳脫時,因電線短路會產生3千多度之 溫度,故如附近有可燃物,即便短路,但無熔絲開關跳脫瞬 間產生之火花仍會沿著可燃物沿燒,從而,無熔絲開關不一 定於短路時馬上跳脫即不會發生火災,倘及時跳脫仍會發生 火災一節,業據本案鑑定之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科課 員吳俊東於刑案審理時證述無訛(見刑案一審卷㈠第175頁 至177頁背面)。且經原審向台中市政府消防局查詢本案A冷 凍櫃電源線發生短路時,系爭960號房屋內之無熔絲斷路器 究竟有無斷電。該局函覆「A冷凍櫃之電源係來自大墩路960 號2樓南側電源開關箱,檢視內部無熔絲電源總開關呈現使 用跳脫情形」,有該局101年8月21日中市消調字第10100250 49號函存卷可按。職是,被上訴人出租予○○等2人之960號 房屋之無熔絲開關於火災發生當時,仍正常運作。從而依前 揭鑑定結果認960號房屋之無熔絲開關,於火災發生當時仍 正常運作,呈現跳脫情形;但無熔絲開關不一定於短路時馬 上跳脫即不會發生火災,倘及時跳脫仍會發生火災等情(見 ),復依台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原審卷一 第160至247頁)所認前述火災原因,綜合現場燃燒後跡象暨 火流延燒路徑與監視器攝得之影象分析,研判起火原因不排 除A冷凍櫃電源線電氣設備引燃火警之可能性較大(見「五 、㈠起火戶研判、㈡起火處研判」、「七、結論」),上訴 人亦未能舉證系爭960號房屋有何水電配置管線等設備不良 或缺失,則上訴人主張960號房屋之電路設備不良,致引發 火災,為不可取。是被上訴人抗辯:該A冷凍櫃電器設備, 應由承租人○○等2人負保養、維護之責,本件火災之發生 與伊有無維護屋內電器設備無關等語,尚非無據。佐以火災 調查鑑定書記載:「㈦清理…960號…,2樓東側倉庫南側木 質隔間裝潢嚴重燒失不復存,【標示牌1】附近A冷凍櫃鐵質 外觀嚴重受燒變色、解體,鐵質置物架嚴重受燒變色、變形 (見照片49、50)復舊嚴重燒損之A冷凍櫃及置物架(見照 片51)。㈧火災調查人員蒐證採樣…960號…,2樓東側倉庫 南側【標示牌1】附近A冷凍櫃電源線絕緣被覆燒失、裸露銅 線(花線)熔斷燒損嚴重(見照片52-56),送請內政部消 防署鑑定。」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71、215、241至244頁) 。則被上訴人所辯○○等2人所購買之A冷凍櫃為放置於屋內 ,屬未固定安裝,易於移動之動產(電器設備),本件火災 肇因確為該冷凍櫃「電器本體」電源線短路單一原因所引起 ,非屬建築物內部設備之水電配置管線設備不良或缺失所致 ,應可採信。 ㈣臺中市○○區○○路○○○號房屋之出租人即被上訴人有無可 歸責之原因? 上訴人復主張960號房屋,二樓增建違章建築,欠缺合格之 消防安全措施,始導致火災延燒而造成其財物損害,被上訴 人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及建築法第39條規定,應賠償伊 損害,被上訴人並應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負責云云。惟 由消防局鑑定書(原審卷㈠第160至247頁)現場燃燒情形、 火流延燒路徑,以及鑑定書所附現場照片觀之,本件火災起 因於958號房屋隔鄰之960號房屋(○○○火鍋店)使用之冷 凍櫃電源線短路而造成,已如前述,因此起火點之960號房 屋,本身即是二樓部分燒毀較嚴重;而遭受波及之鄰房(含 南側之同路段958號房屋,以及北側之962號、964號及966號 房屋),雖均以二樓受延燒較為嚴重,部分房屋之一樓甚至 完全未波及,乃因起火點係位於960號房屋之二樓,且火勢 通常係向上竄升,不易向下延燒之物理特性所致,則958號 、960號房屋二樓是否為增建之違章建築,應與本件火災欠 缺相當因果關係,上訴人亦未舉證證明出租之違章建築房屋 即會發生火災,參酌刑事案件確定判決認定○○2人因疏未 按時檢修用電設備,以致其店內冷凍電源線短路起火引發火 災,就本案火災之發生,應負完全之過失責任,有本院102 年度上易字第834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原審卷㈢第103頁 反面、本院發回卷第60頁反面),本件尚難令960號房屋出 租人即被上訴人就本次火災所造成上訴人財物損失,負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之責。至於上訴人所援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 計施工編第84條之1規定,為系爭房屋建造後之規定,於本 件自無適用餘地,則被上訴人於本件火災之發生,難認有上 訴人所主張之可歸責之事由。另上訴人主張系爭960號房屋 欠缺消防安全設施,其隔牆材質未符規定,惟並未舉證證明 ,且本件火災肇因確為該A冷凍櫃「電器本體」電源線短路 單一原因所引起,則火災造成上訴人損失,即無相當因果關 係。 ㈤本件被上訴人對火災之肇因既無可歸責之原因,有如前述, 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何國勝賠償如聲明所示之3,529,805 元本息,並與○○等2人負不真正連帶責任,即無可採。 六、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主張系爭960號房屋之二樓增建違章 建築,欠缺合格之消防安全措施,始導致火災延燒而造成其 財物損害,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第191條第1 項及建築法第39條規定,應賠償伊損害,為不足採;被上訴 人抗辯上訴人既無法舉證證明伊出租予○○等2人之房屋無 熔絲開關有瑕疵,且係引發火災之原因,或系爭960號房屋 建築物內部設備之水電配置管線設備等缺失所致,火災造成 上訴人損失,伊無過失,亦無相當因果關係,尚屬可信。是 則上訴人執此主張被上訴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自屬無 據。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 及建築法第39條等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如聲明所示之金 額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為之立證 ,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述之必要,併予 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王重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 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所定關係之釋明 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發回更審後為訴之變更(追加 、擴張)部分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