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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度金上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上字第1號 上訴人   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亨利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代表人  賴幸宜 住彰化縣○○市○○○街○○號 上訴人   登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熊第鈞 住桃園市○○區○○○街○○號8樓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 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及正本當事人欄應增「上訴人登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主文中「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 判費新台幣捌拾參萬玖仟柒佰元,逾期即駁回上訴。」之記載, 應更正為「本件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新台幣捌拾參萬玖仟柒佰元 (應由上訴人或第二審被上訴人數人或全體,依應負擔損害賠償 之比例範圍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書記官 黃粟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