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金上字第1號
上訴人 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亨利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代表人 賴幸宜 住彰化縣○○市○○○街○○號
上訴人 登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熊第鈞 住桃園市○○區○○○街○○號8樓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
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及
正本當事人欄應增「上訴人登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主文中「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
裁
判費新台幣捌拾參萬玖仟柒佰元,逾期即
駁回上訴。」之記載,
應更正為「
本件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新台幣捌拾參萬玖仟柒佰元
(應由上訴人或第二審被上訴人數人或全體,依應負擔損害賠償
之比例範圍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粟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