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字第504號
上 訴 人 李世強
訴訟
代理人 李文豪
焦文城
律師
複 代理人 葉信宏律師
被
上訴人 曜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鴻輝
訴訟代理人 韓銘峰律師
歐陽徵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
3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被上訴人並減縮起訴聲明,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3100萬元
,及其中新臺幣3000萬元自民國108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新
臺幣100萬元自民國108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均
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部分,應減縮為「新臺幣3000萬元,及自民國108
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應於被上
訴人將如附表所示康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記名股票共3000張
背書
轉讓予上訴人之同時履行之。
第二審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非經
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被上
訴人於原審聲明請求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
3600萬元,及其中3000萬元自民國108年3月18日起,另600
萬元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
嗣於本院審理中減縮起訴聲明為上訴人應給付被
上訴人3000萬元,及自108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本院卷40頁),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依
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主張:
兩造於107年8月1日簽立「股權交易及附買
回協議書」(下稱
系爭協議書),約定上訴人於107年8月15
日前,以每股10元之代價,使被上訴人取得上訴人所創立之
康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力公司)300萬股之股份,
並使被上訴人於改選董事時,獲得康力公司一席董事席位,
復約定被上訴人有請求上訴人以原價買回上開股份之權利。
被上訴人已依約於107年8月15日匯款3000萬元至康力公司帳
戶,但上訴人並未使被上訴人取得康力公司之董事席次,被
上訴人於108年3月11日發函請求上訴人原價買回股份,上訴
人
迄未履行,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上訴人另應給付
違約金
600萬元,為此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3600
萬元。
二、上訴人
抗辯:被上訴人為參與康力公司之現金增資,於磋商
中要求增加附買回
請求權之條款,並以上訴人為公司負責人
要求簽署,實則出賣股份者為康力公司,系爭協議書卻誤將
上訴人列為買回人,
惟上訴人並非出賣人,自無買回之義務
。又縱認被上訴人請求買回為有理由,上訴人亦主張同時履
行抗辯。另於本院補稱:即便認定上訴人負有買回股份之義
務,然康力公司每股現值為9元,應容上訴人以現值即2700
萬元買回,方為公允。
三、原審為被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即判命上訴人
應給付被上訴人3100萬元,及其中3000萬元自108年5月6日
,另100萬元自108年11月1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並酌定
擔保為准免
假執行之宣告,而駁回被上
訴人其餘之訴(被上訴人就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未上訴,且
因已受償上訴人給付之100萬元違約金,而於本院減縮起訴
聲明如前述,該部分非本院審理範圍)。上訴人對原審判命
其給付逾2700萬元本息部分,不服提起上訴,並
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2700萬元本息部分廢棄。㈡上
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上訴人就其敗訴之2700萬元本息部分,未據聲明不服,該
部分亦不在本院審理範圍,下不贅述)。被上訴人則答辯聲
明:上訴駁回。
四、得
心證之理由
(一)上訴人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負有以每股10元,共計3000
萬元買回被上訴人所持康力公司股份300萬股之義務:
1、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
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
探求時,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
經查,系爭協
議書之立合約書人,甲方為「曜宸有限公司」、乙方為「
康力公司股東李世強先生」(原審卷21頁),可見系爭協
議書之締約當事人係上訴人個人,
而非康力公司。又
觀諸
系爭協議書記載:「茲就甲方參與康力公司之現金增資,
且與乙方約定於取得康力公司股權後1年內可請乙方買回
該公司股權事宜,甲乙雙方合議訂定本合約條款如下,以
資信守」等文字,更已明白揭示被上訴人於取得康力公司
之股權後1年內,得請求買回股份之對象係上訴人個人,
而非康力公司,此與公司法第167條禁止公司買回股份之
情形不同,自無違反公司法第167規定之問題。上訴人所
辯:出賣股份者為康力公司,上訴人無買回之義務
云云,
與系爭協議書之記載不符,自非可採。
2、系爭協議書第二條約定:「㈠甲方於現金增資取得康力公
司之股權後1年內(即自107年8月15日至108年8月15日止
),乙方同意甲方可無條件請求乙方,以每股10元買回甲
方所
持有康力公司300萬股的股權,共計3000萬元」、「
㈡甲方若請求乙方買回甲方所持有康力公司股權,應於實
際股權買回日1個月前,以書面文件通知乙方,其執行買
回請求權方啟效力」、「㈢乙方在收到甲方書面文件起1
周內,需將甲方持有康力公司股權買回,並將㈠所述之股
款,匯入甲方所指定之帳戶」(原審卷23頁),足見兩造
約定被上訴人得於107年8月15日至108年8月15日此段
期間
,無條件請求上訴人以每股10元之價格,買回被上訴人所
持有之康力公司股份300萬股。而被上訴人已於108年3月
11日發函請求上訴人買回康力公司股份(原審卷29頁),
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則上訴人自負有以3000萬元(10元×
300萬股=3000萬元)向被上訴人買回康力公司股份300萬
股之義務,是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買回股份之價金
3000萬元,
即屬有據。上訴人所辯:康力公司每股現值為
9元,應容上訴人以現值即2700萬元買回云云,與系爭協
議書之約定
顯有未合,亦不足採。
(二)上訴人之同時履行抗辯為有理由:
1、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
絕自己之給付,
民法第2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如
被告
在
裁判上援用民法第264條之
抗辯權時,原告如不能證明
自己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法院應為原告提出對待給付
時,被告即向原告為給付之判決,不能遽將
原告之訴駁回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895號判例意旨
參照)。
2、本件兩造約定被上訴人出資3000萬元,參與康力公司之現
金增資,所取得之康力公司股份300萬股,得於1年內無條
件請求上訴人以原價買回,該買回之約定究其性質應為
買
賣契約,即上訴人以3000萬元向被上訴人買受其所持有之
康力公司股份300萬股。而買賣契約為雙務有償之
債權契
約,買受人交付價金之義務,與出賣人將買賣
標的物移轉
予他方之義務,
乃立於互為對待給付之關係,自有同時履
行抗辯之
適用。查系爭協議書第一條第㈡款約定上訴人於
被上訴人投入股款取得股權後,應協助被上訴人取得康力
公司記名股票,被上訴人亦
自承確有取得股票(本院卷79
頁)。而關於記名股票之轉讓,應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
讓之,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公司法第
164條規定參照),則上訴人所為同時履行抗辯,即屬有
據,自應由本院為被上訴人提出對待給付即將如附表所示
康力公司記名股票共3000張背書轉讓予上訴人之同時,上
訴人即交付3000萬元予被上訴人之判決。
五、
綜上所述,上訴人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
減縮聲明請求上訴
人給付3000萬元,及自108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在上開減縮後之範
圍內,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分別為准免假執行之
諭知,
核無違誤。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2700萬
元本息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惟被上訴人既已減縮起訴聲明,且上訴人所為同時履行抗辯
合於民法第26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爰由本院將原判決主文
第1項減縮並為命被上訴人對待給付之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
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
列,
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
委任狀;委任有律
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
委任人與
受任人有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所定關係之釋明
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附表:
被上訴人應同時履行背書轉讓予上訴人之記名股票明細:
┌─────────────────────────┐
│股票抬頭:康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第2次增資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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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名稱:曜宸有限公司 │
├─────────────────────────┤
│設立登記日期:97年11月13日 │
├─────────────────────────┤
│變更登記日期:107年11月14日 │
├─────────────────────────┤
│發行股份總數:3185萬2077股 │
├─────────────────────────┤
│每股金額:10元 │
├─────────────────────────┤
│本次發行股數:486萬6281股 │
├─────────────────────────┤
│每張股票股數:1000股 │
├─────────────────────────┤
│每張股票面額:1萬元 │
├─────────────────────────┤
│董事長:鄒秀蓮 │
│董 事:曾銘坤 │
│ 張采綝 │
├─────────────────────────┤
│日期:107年12月21日 │
├─────────────────────────┤
│股票張數:3000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