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上字第633號
上 訴 人 汎歐國際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633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依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三審
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之規定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11年7月29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可稽(見本院卷第297頁)。上訴人雖已補繳裁判費,但逾期仍未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足佐(見本院卷第303-311頁)。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所欠缺之
上訴程式,
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
不變期間,得向法院
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