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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度上易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香榭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達 訴訟代理人 黃翊華律師       簡榮宗律師 複代理人  詹義豪律師 被上訴人  黃莉玲 訴訟代理人 郭欣妍律師       黃靖閔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於案由欄中,關於「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108年度消字第58號」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請求返還價款等事 件」、「108年度消字第5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揭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書記官 黃粟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