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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度上易字第 3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簡啓鋒 訴訟代理人 張桂真律師 複代理人  呂世駿律師 被上訴人  葡萄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啓安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劉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20日上午11時10分在 本院第2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又兩造就下列事項應按時提出意見 到院: ㈠被上訴人於書狀雖載:「上訴人係於81年5月間退股(退股為  簡稱,其實質關係為將股份轉由其他實質股東承受)」等語,  但已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主張於法無據(詳見上訴人109年12  月1日辯論意旨狀第5頁所載),故就此部分被上訴人應說明其  轉讓之具體事實及提出相關事證。 ㈡再者,上訴人亦否認有同意被上訴人代上訴人償還其向簡勇所  借出資款70萬元之事實(詳見109年10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第4  頁、上訴人109年12月1日辯論意旨狀第13頁所載),故就此部  分被上訴人亦應提出有經上訴人同意之具體事證,並說明其與  上訴人收受100萬元間之關係。 ㈢以上,被上訴人應於二週內具狀提出,繕本逕送上訴人;上訴  人於收受該書狀後,亦應於一週內具狀提出意見,繕本逕送被  上訴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陳正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