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上易字第357號
上 訴 人 明利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楊永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高啓航律師
上而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回復
準備程序,
兩造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週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證人盧○○、黃○○於原審證述關於
系爭汽車何人出資購買
等情節,仍存若干疑義,是否再
聲請訊問?
二、
上訴人主張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而無法扣除系爭汽車之折舊及相關費用支出,以達節稅效果乙節,被上訴人尚有何答辯?
三、LEXUS車色「極光鈦」,與監理機關登記之「淺棕色」,及一般俗稱「深銀色」或「鐵灰色」,是否屬於同一色系?是否聲請向車商或監理機關函查?
四、王廖○○於民國109年10月間徵詢王汝天及被上訴人購買系爭車輛之意願,當時尚有何人在場?是否聲請在場人到庭作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 國 精
法 官 李 立 傑
法 官 陳 正 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