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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度再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28號 再審 原告 鑫泰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馥鈺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極昀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 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年4月23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416號確 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台幣52,287 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再審之訴。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6年度上字第41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 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41萬25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5萬2287元 。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