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陳志昇即振昇土木包工業
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駿隆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
不當得利
再審之訴事件。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9,
4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條第1項規
定,應徵
裁判費9,915元,此費用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
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志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