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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度再易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陳志昇即振昇土木包工業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駿隆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 再審之訴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9, 4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條第1項規 定,應徵裁判費9,915元,此費用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 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志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