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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度再易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53號 再審原告  合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傳福 再審原告對其與再審被告聯成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 事件(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77號)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9,5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6, 94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 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