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53號
再審原告 合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傳福
再審原告對其與再審
被告聯成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
事件(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77號)提起再審之訴,經核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9,500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16,
94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
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