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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度再易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78號 再審原告  協成水電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錫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高幟通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 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18,500元,應徵裁 判費10,08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 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 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 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