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78號
再審原告 協成水電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明錫
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高幟通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
等事件,經核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18,500元,應徵
裁
判費10,08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
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
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
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